民知婚姻纠纷系列之一

婚姻纠纷是恋爱、结婚离婚产生的各种民事纠纷的总和,可以分为三大阶段,同居关系纠纷、结婚纠纷以及离婚纠纷离婚纠纷本身又包括离婚诉讼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离婚后损害赔偿纠纷、共同财产分割纠纷、子女抚养纠纷等一系列的矛盾纠纷。
可以说婚姻纠纷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各类婚姻纠纷都有其特点。现北京民知律师事务所结合诉讼实践中的具体案例,系统分析各类纠纷的症结,并总结出解决此类纠纷的具体举措。在此一一呈现给大家,敬请关注。

案例回顾

             (图片与本案无关)
梁某某与张某系高中同学,后自由恋爱多年,并于2018年10月按照习俗举行婚礼,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但没有领取结婚证。
2019年,双方结束恋爱关系。后张某与贾某某相识,并于2020年8月结婚。2020年12月,梁某某在得知张某和贾某某已经结婚,找张某索要分手费。张某为了息事宁人,转账50万元给梁某某。
贾某某认为,张某与贾某某结婚后,仍与梁某某保持情侣关系,并将夫妻共同财产50万元赠与梁某某,该行为违背公序良俗,且侵犯了配偶贾某某财产权,属无权处分行为,为此提起本案诉讼。
张某作为本案的第三人,供述:其与梁某某于2020年6月分手,不存在付钱解除婚约的说法,双方也没有签订分手协议。张某未经贾某某同意,擅自动用夫妻共同财产向梁某某转账支付50万元,应属于无效合同,梁某某应予以返还。

以案说法

法院审理认为,梁某某与张某未办理婚姻登记,虽举行婚礼,但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梁某某在得知张某与贾某某登记结婚后,要求与张某解决同居纠纷,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恋爱分手费,不为法律所禁止,系自然之债。
张某向梁某某转账50万元作为分手费,该财产来自张某账户,且张某出售婚前房产后有数十万个人财产,应视为张某有权单独处分财产。贾某某关于张某在婚后未经其同意向梁某某转账50万元无效的主张,不予采纳,判决驳回贾某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提醒



举办过婚礼、吃过喜宴、以夫妻名义同居,并不代表就是合法的夫妻,这在法律上属于同居关系。同居关系不受《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保护,双方之间发生金钱债务纠纷的,按照自然人之间借贷、赠与等处理。
自然人之间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意思表示真实,双方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即为有效。所以,即便双方以夫妻名义共同居住,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即便一方认为自己“吃亏”了,那也只能自行承担后果。当然,如果对方允诺给一些补偿,则属于自然之债,也是合法有效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方的婚前财产;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值班编辑丨罗云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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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合集 #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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