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金融监管局会发布了一份行政处罚,其中有这样一条违法行为:

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处罚书中有这样一段被处罚人的申辩:

“由于投保人索要黄金和金币在先,虽然知晓礼品赠送属违法违规行为,但考虑后续的业绩和合作关系才为之,并且是在签订《投保书》后,按照XX中支的安排实施。”

而国家金融监管局经复核认为:

“明知向投保人赠送礼品属违法违规行为,依然实施上述行为,投保人是否向其索要礼品不影响对其违法行为的认定。”

最终,被处罚人因给予投保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利益的行为,被禁止进入保险业1年。

对这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依据是:

《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禁止有关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进入保险业。

而在这里,我想说的是:

任何一个行业,都有不能触碰的红线!

任何一个行业,想做得长久都要有所敬畏!

任何一个行业,都要有从心而发的职业道德感!

任何一个行业的佼佼者,都一定是专业的,不是卑微的!

返佣、赠送高额礼品求签单,不过是自毁前程的两败俱伤!

不可否认,在保险销售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眼下,一些代理人经常用“返佣”等形式吸引客户,而有些消费者也认为,以比市场价更低的钱买到的保险产品很值。

但其实,用返佣作为条件来招揽客户的代理人能选吗?

坚决不能!

1、一方面《保险法》已经明令禁止!保险公司也不允许!返佣、送礼等只是代理人与客户之间的私下交易。

随着相关制度越来越完善,任何一笔存在返佣的业务,这份保单的成交背后都有一个双向的定时炸弹。

一方面是某些客户可能以此为由要求退保,那么这份退保不仅会损失保险公司的利益,更会追责到业务员。

另一方面的炸弹就在于保险公司如果看到这份合同是有返佣行为的,那么保险公司可以提前告知你解除合同,因为他有返佣的行为,导致这份合同是无效的,那这个客户在出险时最需要获得这份理赔款的时候,岂不就是亏大了?

2、提出返佣条件的代理人多是,因为业绩不好又急于求成,所以出此下策来应付考核。

这类代理人由于业绩不好,又不从专业度、服务意识等方面下功夫,专门研究一些旁门左道以求短期利益,在缘故市场等拓展完之后,就很容易被淘汰出代理人队伍,真有事了,别说效率高低了,连人可能都找不到。

要知道,保险卖的主要是服务,而服务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代理人给客户提供的服务动辄10年甚至更长时间。一个代理人要持续为客户提供如此长期的服务,必然会付出很多的心力和财力,这都是有成本的。

佣金是代理人赖以提供服务的资本,所以返佣就意味着给客户的服务必然会打折。得不到优质的服务,客户必然不会认可这个代理人,他/她在这个行业内也将注定没有前途。

此外,一旦返佣成为市场普遍现象,投保人在投保时均提出返现金或送礼品,或者一些期缴客户,在下次缴费时也提出同样要求,是否同样满足?

且对于其他代理人而言,更是失去了公平竞争的机会,对代理人正常展业也会造成负面影响,甚至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现象。

当然,最后,我想提的是:

返佣是违法的,但寻常交往中的人情往来却是可以的,千万不能“风声鹤唳”“杯弓蛇影”。

正如广东保险行业协会有关负责人所说:是否属变相返佣要看赠送礼品价值的多少,如果金额较高,就有返佣嫌疑,如果仅是为了沟通感情,如在客户过生日时请吃饭,性质就会不同。

保险,不是一锤子买卖,它一定是我和客户之间5年、10年、30年甚至更长时间内的联系纽带,它让我们从陌生人变成熟人、变成合作伙伴、变成朋友……在这期间,人情往来要有,但专业度、服务意识等元素却一定是最厚实的底色!

我知道你们在我这签的每一份单子都是一份沉甸甸的嘱托,事关健康,事关生命,事关生而为人的责任!

你们信任我,我就一定不会辜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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