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转为实收资本金,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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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付款是否可以作为实收资本金,为什么?分两大类进行讨论。
1、债权转股权。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中国境内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还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也就是存在事实上的债权债务关系;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仲裁裁决;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依据法定的批准的文书时;
此时对债权的出资应当予以关注:债权的形成过程;债权转股权的决策程序及其他股东的确认;债转股的合理性,如是否低于每股净资产等;股东出具承诺。
2、股东往来款或者投资款不符合法律规定时计入其他应付款后是否可转为实收资本。
现在成立公司,没有了缴纳注册资本的规定,注册资本缴纳时间完全由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注册资本也无需验资。所以很多股东与公司往来非常随意,与公司往来一时写投资款,一时些往来款,一时写借款,出资款与借款之间的关系非常模糊,无法区分。导致账务上确认非常的混乱,不知道如何确认。这里我教大家一些方法,怎么厘清是属于往来款还是投资款。
我要强调的是,要保证股东出资无瑕疵,无争议,出资程序正规合法,一是打款时间上讲需要符合章程规定,不能超过章程规定;二是打款时,款项一定要注明投资款或者出资款等字样;三是,打款人必须为股东,打款账户要对应上。满足这三点方可出资无问题。下面我们讨论不符合上述情形想转为实收资本的处理思路。
(1)、股东往来备注为一般往来或者借款的情况,备注为借款的肯定不能确认为实收资本。而没有备注或者备注往来的,这个时候账务处理借记其他应付款,贷记银行存款。这种情况下,股东把一般往来转为实收资本,解决办法两种:
方法一:股东出具说明函,说明股东某一时间的某些款项是用作对公司的投资款的,进行详细说明,并签署确认函;股东会上进行追认,即其他股东同意某些款项是投资款的追认;出具验资报告,进行复核验证;
方法二:公司可以将钱先返还给股东,股东重新打款并备注为投资款;若公司无现金返还,则股东只能先打款公司,公司再返还给股东,完成瑕疵出资的置换。
(2)、虽然打款时备注为投资款且超过章程规定期限后计作的其他应付款。
一般来说,超过章程期限,可以延长章程修改期限;若不修改,也可以,上市的时候如实披露改问题也可以,不构成障碍的。此时转为实收资本没啥问题。
(3)、虽然备注了投资款,但打款人与股东名称不一致时记作的其他应付款。
最好的办法是,公司把钱返还给打款人,再让真实股东把投资款打给公司。另外一种,无需返还,只能是再打款人与股东签订协议,同时得到公司其他股东的确认即可转为实收资本。
经过我上面的解释,大家清楚了吧,即使公司与股东之间往来再多,只要补正相关程序是可转为实收资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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