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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喀则市关于中小企业疫情防控期间

关于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扶持政策的公告

根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帮助全市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解决困难,经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相关支持政策公告如下

一

暂时免缴房屋租金

1.对租赁国有住房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自2022年7月起,免缴6个月住房租金。

2.自2022年8月起,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外来务工人员、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职工免缴3个月租金。

3.鼓励和引导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最终租赁经营的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免征住房租金。对符合条件的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实行信用加分政策,将其纳入企业信用评价中“良好信用信息-社会公益行为”附加分类,加分折算为02分/万元按实际减免租金金额计算。

4、其他出租人自愿减免租金的,税务部门按规定给予减免税,国有银行可提供优惠利率质押贷款。

二

供给政策补贴保障民生

五、2022年8月27日起,日喀则市静默管理期内,对蔬菜供应企业给予补贴。对外地调运的蔬菜,政府对蔬菜批发商每吨补贴1000元。

六、西郊批发市场、科技路蔬菜批发市场免收商户摊位费1个月。

三

减免班车费、出租车合同费、服务管理费

7、珠峰运输公司免收1个月线路的车辆承包费。

8.2022年继续豁免使用出租车顶灯。

九、出租车公司免收出租车管理费1个月。

10.出租车车主免收1个月司机合同费。

四

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

11、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可申请缓缴单位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其中,养老保险费缓缴至2022年12月31日,日前,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缓缴至2023年4月30日,期间免收滞纳金。

十二、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未缴费用可于2023年12月25日前缴纳,此后不再补缴。最后期限。缴费基数根据2023年上半年本地区职工平均月工资上下限自主选定,缴费期限累计计算。

五

优化商务服务

13.疫情期间,除安全生产相关许可证外,其他各类许可证已过期的,可延长3个月办理换证手续。其他变更、取消所需提交材料期限届满的,可延长1个月。

14.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偿还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3个月的应付账款。

六

税收优惠

15、按照疫情期间国家对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税收优惠政策。

上述扶持政策由市、县、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公布具体实施办法。市级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向相应部门和企业申请减免,市及县区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及时受理并办理。

本公告执行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委监察室负责监督。监督电话为17889028818、0892-8824101。

日喀则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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