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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部经典》主编刘家奎

想要贷款,但首先要处理银行的不良资产?

近日,《每日经济新闻》编辑称,江苏徐州人姚某多年前在银行贷款时被“拘留”并交出不良资产,得到了线索。

在姚先生看来,他在以自己的名义接管市医院不良资产时,对方承诺无风险地全额返还资金,并非真正的转让。债权人的权利。

然而,在处置该银行570万余元不良资产后,7年时间,该行收回了仅31万余元的坏账,直至债务人破产。

剩下的没办法拿回来,只好回银行去找。但本行认为,双方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属于自愿行为,本行已履行了协议项下的承诺。债权不能全额清偿的风险由受让人承担。

非法搭售还是自愿转让?近日,双方对簿公堂……

参与者去银行贷款,“滚滚”570万债务

姚先生为徐州市泉山区奎山地区医疗服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根据爆料人提交的起诉书,2013年11月18日,姚某与徐州淮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订《自然人担保贷款协议》,为医院开业融资。《通知》明确规定,姚先生将向银行借款1900万元,期限为2013年11月18日至2015年11月17日,为期两年。

淮海农村商业银行是徐州农村商业银行的前身之一。2020年7月,江苏银保监局批准徐州淮海农商银行、徐州铜山农商银行、徐州鹏程农商银行新合并成立徐州农商行。同年9月,徐州农商行正式开业,同时,3家农商行的债权和义务划转为徐州农商行的债权和义务。

起诉书称,姚某涉嫌于2013年11月26日找到某处理人安某先生,怂恿其发放贷款,其表示配合和解后即可发放贷款,并保证偿还坏账。贷款无风险,然后全额偿还。

考虑到当时的情况,姚先生同意帮助清理坏账,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为577,141,897元。

2013年11月27日,不良贷款清偿次日,淮海农商银行向姚先生个人账户发放贷款1900万元。

2013年12月3日,安先生通知姚先生到办公室重新签署相关手续,当姚先生到达现场时,重新签署的是《债务转让协议》。告诉。

根据《债务转让合同》,淮海农商银行将应收款项转让给龟山市立医院债务人,应收款项本金、利息及费用合计577,141,897元,相关担保权益也一并转让。协议签署日期为2013年11月26日。

值得注意的是,协议中,在承认债权利后,龟山市立医院将聘请律师作为淮海农商银行的代理人,参与诉讼和执行程序,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同意我们可以雇用他们。

起诉书称,此后,淮海农商行以案件仍在审理中且资金未收回为由,未执行相关资金。姚认为,淮海农商行与龟山市立医院签署的《债务转让协议》并非双方本意,《债务转让协议》应无效,银行将送去。应返还相应的利息损失。

银行570万是坏账转出。

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查明,2014年至2018年,龟山市立医院作为受让方共收到执行资金317万元。2020年,原债务人破产并被清算。

桂山市立医院认为,姚先生当时正在准备医院运营资金,但资金不足,而他此时足额出资超过500万美元,用于购买银行不良债权人的权利。他还质疑不良债权人的权利没有经过评估、拍卖等正式程序,金融秩序混乱。

此后,姚先生向当地监管部门举报称其“违规签订债权人转让协议”。2021年10月18日,中国银保监会徐州监管分局公告称,债权转让合同已由受让方与法定代表人双方签署,受让方于当日完成转让,我对此作出复。的转移。2014年以来,原淮海农商银行多次配合债权受让人向法院主张权利。综上所述,“精心策划的行为,违法订立债权转让协议”的题无法核实。

姚先生立即实名向江苏省农村信用联社反映,他称这是处置方式之一。转让合同是自愿行为,是真实意思表示,债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我们在借贷业务中不强制转让不良贷款。因此,债权转让不属于搭售行为。同时,回复还提到,姚某于2013年11月27日至2015年11月17日期间向银行申请贷款1900万元。

姚先生向江苏银保监局申请行政复审,于2022年1月被驳回。

随后,龟山市立医院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11月3日,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本案。

法庭记录显示,徐州农商银行是该行与龟山社区医院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中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其中570万余元是龟山社区医院已清偿的坏账转让,我相信。不存在向债务人预付款项,银行正在根据债权转让协议履行承诺。截至目前,经监管部门、协会等部门调查,该行未发现违规行为。

另外,根据法庭记录,洪某先生在关于涉案债权利转让的声明中称,“借款人姚先生在申请贷款前,通过别人介绍找到了我行,并被愿意接受。”他显然是在说,“我已经转让了我的债权人的权利,并且已经证明我有能力转让我的债权人的权利。请收回我的债务。”

同时,徐州农商银行表示,本案债权转让合同系依照法律规定订立,双方签字盖章,银行履行了通知债务人的义务。依法,本案相关债务转让协议已履行完毕。因此,龟山市立医院应根据债权转让协议承担无法获得全额清偿的风险。对于原告涉嫌串通、虚伪的指控,银行订立合同的目的和履行合同的目的均指向银行转让债权的真实目的。

针对原告当庭提出的不良资产如何转让的题,徐州农商银行表示,不良贷款向社会主体的转让可以公开进行,也可以通过协商进行。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此外,徐州农商银行对于姚某不良资产的转让并未经过第三方评估,也未评估是否可以按100分的价值转让,但会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转让据说已经得到证实。确定价值的谈判不违反适用法律。

12月23日,小编致电涉案债权转让原负责人安牧先生,他表示此事正在银行相关部门处理中。徐州农商银行一位负责人表示,这件事很久以前就发生了,而之后的负责人,虽然不知道这件事的最新进展,但姚某仍然在银行的信贷业务中工作。本金和利息均正常偿还。

法律专家主张转让合同无效的5个理由

小编注意到,近年来,银行因不良资产转让而受到监管行动的情况并不少见。2021年4月,华夏银行天津分行因公然不开展不良资产转让业务等违规行为,被天津银保监局罚款70万元,相关负责人也受到警告和处罚。今年5月,宁波鄞州农商银行因未向互联网借款人发放贷款及不良贷款转让,被宁波银保监局罚款60万元。

另外,与银行的交易要以事实为依据,不能听信具体银行员工的单方面承诺,而是要综合考虑相关国家的产业政策、市场政策以及自身的经营状况。根据制作根据您的需求提出基于事实的财务建议并获得银行支持。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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