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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晚报泉州通客户端4月15日讯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了全国各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据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消息,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决定自2022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泉州市各县区月最低工资标准较之前提高240元。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分为2030元、1960元、1810元、1660元四档。与现行标准相比,每档平均增加1459人,年均增加624人。其中,历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由1720元提高到1960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由1570元提高。人民币上调至1810元。

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相应保留21元、205元、19元、175元四个等级。与现行标准相比,每档平均增加1471,年均增加629。调整后,历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由18元调整为205元;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165元调整为19元。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受疫情影响企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停工停产的,企业应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劳动的,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70%的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据了解,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规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标准一般有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从业人员,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从业人员。我省月最低工资标准包括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缴费,非全日制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包括单位社会保险和个人缴费。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职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与其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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