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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网络未成年人司法保护白皮书》。2022年6月至2023年5月,法院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纠纷143件。涉及未成年人的网络事件主要由充值励、网络购物、网络言论等驱动,反映了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主动行为。
大多数充值案件和赏金案件都声称未成年人的充值行为无效,要求返还充值金额。其中,充值事件平均目标金额为256226元,直播打赏事件平均目标金额为628777元,占该类案件近10起。
《白皮书》显示,侵犯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的行为持续增多,一年来相关案件比上年增加111起。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对其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对其名誉权的侵犯,并可能延伸至肖像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等。
案例1:
因情感争议对未成年人实施网络暴力成年人应承担法律责任
【基本案例】
A与被告C之间发生情感纠纷,B利用自己的微博账号发布微博攻击A与A的未成年女儿B1、B2以宣泄感情,此外,B1的写真照片也被公开。此外,Bing还发送了数十条侮辱A、B1、B2的短信。B发送的攻击性辱骂内容包括“B2是私生子”、“B2没有资格就读某所学校”、“B2贿赂了教授”等评论,其中包含侮辱性评论。被告人C在微博上对B1、B2进行恶意侮辱、诽谤,明显降低了B1、B2的社会声誉,给其女儿的生活、学习造成很大困扰,且不可挽回,我认为对我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他们要求B1、B2、A本人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C的博文直接提及B1、B2的名字,具有特定的指向性。C公布B1的肖像并使用侮辱性言语,不仅侵犯了B1的肖像权,而且损害了B1的人格尊严,侵犯了其荣誉权。另一方面,文章中还包含对B2教育状况的负面言论,而根据存档证据,这些言论并非基于事实,而是背离事实的谣言和诽谤。由于这种言论足以降低原告B2的社会声誉,因此也构成了对原告B2名誉权的侵犯。法院判决被告人C向B1、B2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表意义】
在未成年人名誉权纠纷中,未成年人处于身心发展阶段、不成熟,容易受到外界评价的影响,具有社会性。未成年人对信息的辨别和整理能力较差,容易被误解,根据片面信息对他人做出负面评价。对于未成年人来说,面部特征比成年人更容易对社会环境产生极其负面的影响,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校园欺凌和网络暴力,不容忽视。本案充分体现了未成年人精神权利纠纷中“特别优先”保护的原则。
案例2:
未经医疗机构及相关方同意,发布未成年人接受体检的视频,构成侵权
【基本案例】
原告A在亲属的陪同下到某医院儿科门诊就诊,并由主治医师B检查。某医院未经甲某及其监护人同意,拍摄、剪辑甲某检查过程的视频,并发布在以乙某为实名登记主体的短视频账号上。原告家长认为,与本次诉讼相关的一个短视频的主题是“我的孩子什么时候能好起来?这个题一定要家长,‘坏习惯’。”点赞和评论较多,负面评论也不少。认为该视频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向B及医院致歉,寻求合理损害赔偿以及需要精神赔偿的损害赔偿。寻求维权,要求科技公司作为短视频的主要运营者,对未履行责任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与事件相关的视频是由特定医院拍摄、剪辑的,以昵称为名字、头像为脸部照片的短视频账号是该医院客观发布的。原来他正在看一个视频参与事件的账号也可能给B带来一定的好处,比如流量、关注度等。本案涉及的侵权行为是与B公司分工合作共同实施的。B公司及某医院未经原告许可,拍摄涉案视频并发布在网络短视频上,并发布了原告的肖像,构成对A公司肖像权的侵犯。同时,该视频内容的剪辑带有一定倾向,表明原告患有包括行为习惯在内的疾病,引起了社会对原告的一定负面评价,被认为是违法的。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一般来说,很多患者不喜欢向公众透露自己的治疗进展和症状,这样会造成侵权。法院判决被告B与某医院共同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并承担合理费用维权。科技公司在短视频运营过程中已履行了作为网络服务商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代表意义】
在通过短视频传播知识的过程中,医疗机构和卫生人员必须特别注意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医院和医师在创新诊疗模式的同时,带头承担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社会责任,严格遵守患者保密的职业要求,坚守法律底线,避免损害未成年人的健康和健康。通过不当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安全。心脏受到了不可挽回的伤害。
案例3:
邻里纠纷决不能影响孩子健康成长
【基本案例】
B带未成年子女A1参加社区活动时,因物业管理题与隔壁当地居民发生争执,情况被被告人丁某记录下来。视频中,B的体貌特征清晰,未成年人A1未戴口罩,面容清晰。丁先生未经原告许可,将上述视频发布给他人。被告人C本人也有过类似的财产纠纷,他在微信群中看到了上述经过剪辑处理的视频,其中包含对A1父亲A2的负面评论,而该视频是否即将发布尚未得到证实。
【判断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裁定,与事件相关的视频是丁先生拍摄并传播给他人的,视频内容是B先生与当地邻居之间的纠纷。但该视频并未完全反映客观事实,主要是对李先生的不尊重。同时,B的儿子A1的脸部在视频中没有被隐藏,而是完全暴露,B的身体特征清晰可见,因此丁的行为构成了对A1和B肖像权的侵犯。该视频内容也损害了李先生的社会声誉,构成对李先生名誉权的侵犯。Bing在网络上发布了一段包含对A2负面评论的处理视频,侵犯了A1的肖像权、B的肖像权、荣誉权、A2的荣誉权。法院判决丁先生公开向B、A1道歉并赔偿损失,B也向三原告道歉并赔偿损失。
近年来,邻居题从线下演变到线上,网上维权暴力行为增多,这就是一个典型例子。诉讼中明确,应采取合理方式处理纠纷,特别是未经未成年人同意,不得在网络上传播未成年人肖像。未成年人正处于身心成长的过程中,成年人处理生活中的冲突时,要尽可能避免对未成年人产生不利影响,造成损害扩大、持续。
案例4:
保留对过度关注或浏览未成年人相关内容的账号进行封禁、终止服务的权利
【基本案例】
原告A使用被告运营的短视频,被永久封禁。A先生单纯喜欢看舞蹈视频,并认为自己没有过度观看涉及未成年人的相关内容,点赞属于正常行为,所有视频均为系统推荐。被告作为运营者,禁止涉案账户及相应移动设备的登录权限,是不合理的。A先生认为被告无理封禁涉案账户及移动设备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遂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解除原告的账户。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服务协议、自律协议、安全中心均载明“任何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的行为或内容,包括、低俗内容,均属于违法行为”。禁止。”明确规定。涉及未成年人的内容,过度消费针对未成年人的内容,禁止传播不良价值观,传播软、低俗内容,或者容易暗示性关系或性挑逗内容的性暗示、低俗、媚俗、低俗品味、低俗内容文化等”;活跃于评论区,频频发布低俗言论,表达对孩子的爱却带有挑衅性。字”。本案中,原告在会员时与被告签订了服务合同,有关其他功能的合同为合同的补充内容,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法院审查发现,原告A在多个涉及未成年人的视频下发布了大量挑衅性、粗俗的言论以及一些语言。经技术鉴定,被告发现原告涉案账户为参与“儿童保护专项工程”的风险用户。经“儿童保护专项”队列人工审核,确定原告的账户涉及“儿童保护专项”。该事件涉及违反社区自律,包括过度谨慎、观看与未成年人相关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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