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错,就是那对明星夫妇美妆品牌的传销案。
01
先梳理一下案件的时间线。
2021年5月25日,襄阳市B县市监局对T美妆品牌的运营主体D公司“涉嫌传销行政违法”的行为立案调查。
2021年6月5日,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以涉嫌“传销行政违法”对D公司等启动立案调查。
2021年7月,石家庄市Y区法院裁定查封涉案主体D公司等的96套房产,并冻结账户存款6亿元。
2021年9月,襄阳市B县市监局认定D公司等主体的行为构成传销行政违法,故作出责令停止、没收违法所得1927.99万元、罚款17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4月,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表示D公司等主体的传销违法行为涉案金额巨大,已进入审计阶段,相关受害者可联系该局处理。
2022年11月4日,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就D公司等主体涉嫌网络传销一案召开听证会,会上办案机关认为D公司等构成传销行政违法,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并建议撤案。
2023年7月26日,石家庄市Y区法院裁定涉案主体D公司等的96套房产和名下6亿冻结存款全部解封。
02
根据当前公开信息,该案有两个查处部门:襄阳市B县市监局和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
襄阳市B县市监局在4个月内完成了从立案到处罚的全部流程。
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从立案至今历时两年多,最近的状态是解封财产,而解封解冻是否意味着案件已结束,则存在不同的看法。
有观点认为,案件已撤销。
石家庄市Y区法院于2023年7月26日作出解封解冻裁定,其法律依据是《民诉解释》关于解除保全的规定,即第166条第一款第四项“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
第一百六十六条 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这里的“其他情形”,是指除保全措施有误、保全申请被撤回、保全申请人诉求被驳回之外的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该案系T美妆品牌涉网络传销行政违法案件,根据工商总局的“115号通知”,下级的工商、市监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当在立案之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监部门。
由于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已撤销立案报备,故继续对该案涉传销财产实施保全的条件已不具备,故属于“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情形”。
*《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查处网络传销工作的通知》(工商竞争字〔2016〕115号)
三、加强网络传销案件的报备与查处
县、市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查处网络传销案件,应在立案前或立案同时逐级报备至省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报备内容应包括:涉案主体名称,涉案主体利用网络平台进行传销活动的官网域名及会员管理平台域名、注册地或主要涉案人员姓名、住所地,案件线索来源,立案时间及案情简要介绍等情况。
鉴于此,有观点认为,该案的立案人是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该局在立案之后又撤销了立案报备,足以表明该案已撤销。
另有观点认为,案件有待定论。
工商、市监部门对网络传销案件设立报备机制,其初衷是为了避免重复立案、重复查处的情况,从而实现工商系统联动办案、调度把握全局情况的效果。因此,石家庄市Y区市监局撤销的是“立案报备”而不是案件本身。
其次,法院作出解封解冻裁定是针对涉案财产,这是典型的程序问题。在涉传案件中,对涉传财产的查封冻结和解封解冻本来就是案件侦办的一部分,解封解冻并不表示案件已经结束。
最后,从工商、市监部门的查处流程来看,《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明确规定了“应当结案”的七类情形,如(1)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2)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3)案件终止调查的;(4)市监部门根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等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5)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6)认为不具有管辖权需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的;(7)认为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目前来看,市监局未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也未决定终止调查或移送其他部门或机关管辖,即该案尚未出现“应当结案”的法定情形。
因此,另一方观点认为该案尚未办结,有待官方对该案作出最终定性。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
第六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五)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十七条 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办案机构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填写结案审批表,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予以结案:
(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
(二)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
(三)案件终止调查的;
(四)作出本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至五项决定的;
(五)其他应予结案的情形。
1. 对于网络传销涉行政违法案件,下级工商/市监部门在立案之前或同时须逐级报备,以避免重复立案、重复查处的情况。
2. 行政案件的结案有法定情形,如行政处罚已执行完毕、法院裁定终结执行、案件终止调查、市监部门决定不予处罚、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等。
3. 对涉案财产的查封或解封,是案件办理过程的一部分,与案件结束与否不具有直接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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