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退休年龄实在是太早了。女性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或者55周岁,男性是60周岁。这一退休年龄制度始自于新中国刚刚成立。实际上,为了满足特殊的条件,我们还允许女性45周岁、男性50周岁或者55周岁就退休,比如说特殊工种和失去劳动能力。

我国的退休年龄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48年12月17日东北行政委员会公布的《东北公营企业暂时劳动保险条例》。这是属于劳动保险条例,是由企业来缴费的,但是并不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

建国以后,关于最早的退休办法是1950年3月15日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发布的《关于退休人员处理办法的通知》,这也算是建国后第一次提到了退休制度。但是这个退休制度并不是按月发放养老金的制度,是一次性发放,算是对解放前原本实施退休制度的一种继承。这里边提到的发放条件是工作满10年以上,年满55岁

时间来到了1951年,全国范围内的《劳动保险条例》实施了,东北的暂时性制度被替代。实施范围也有公营企业扩展为了国营、公私合营、私营等其他性质,不过要求是100人以上。劳动保险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然部分内容逐渐的被替代,但实际上有些规定还是一直是有效的。

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领取养老待遇的年龄女性50岁、男性60岁特殊工种提前5年。其实,劳动保险条例里用到的称呼是退职、养老,而不是退休。

真正全面实施统一的退休制度,是1957年和1958年国家公布的《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草案)》和《退职暂行规定(草案)》。关于职员,暖心并没有找到当时的有关定义,希望有了解的朋友给补充一下。但一般来说,应当是非筋肉劳动者。女性职员的退休年龄,由50岁变为了55周岁。特别是暂行规定里边的年龄都变为了周岁,这也算是统一了有关概念。另外国家还明确了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失去劳动能力可以提前退休。

劳动保险条例》当时还是实施的,后来由于财政部要求停止计提劳动保险基金,养老费用改由企业行政外列支。我们的退休制度彻底变为了一种国家保障模式。这跟我们现在的社会保险制度还是不一样的。我国建立养老保险制度的时候(1991年全面实施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设立的基本原则是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

现在国家法定的退休年龄制度执行的是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具体的内容其实没有多大变化。

在1999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了有关的退休年龄。其实在这里面特别提到了真正的提前退休指的是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破产工业企业中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职工,还有就是三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符合规定的纺织、织布工种的挡车工。按照现在的情况,应当没有什么人符合提前退休的情况了。

时间来到了2001年,其实上面的退休年龄一直没有涉及到灵活就业人员,还有农民合同工。这时候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和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农民合同制职工,在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并没有使用退休的描述。

这算是我国的退休制度,进入到了养老保险制度的新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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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信息转载来源:暖心为您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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