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描述

常常有当事人提出疑问,被执行人已经把房产都转移到前妻名下,那些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为什么查不到呢?不是查不到,是法院不会主动查。那么,司法实践中,法院为什么不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律师解答

一、法院执行的基本原则

法院执行时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不能查询非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备注:法院的执行依据是法院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也只能是生效法律文书中需要承担责任的被告。

二、法院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规定

1、需要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

2、第三人未书面确认的,申请执行人只能另案诉讼,先获得法院确认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财产属于被执行人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然后才能执行上述财产。

备注:司法实践中,要执行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通常都是需要另案起诉先确定上述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被执行人享有份额。

三、法院为什么不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呢?

第一,客观原因:法院执行的基本原则是只能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

执行法官使用法院的查控系统查询时只能针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如果被执行人的配偶不是案件的被执行人,法院自然不能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和查封、扣押、冻结

第二,客观原因:法院不能“以执代审”,直接认定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归属

司法实践中,登记在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不一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有可能是被执行人配偶的个人财产,具体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需要经过审判程序审理后才能认定,而不能由执行阶段执行法官直接认定

第三,主观原因:法院现在案多人少,执行法官不想“主动惹麻烦”

司法实践中,法院现在普遍案多人少,根本忙不过来,如果法院对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配偶势必会找执行法官“闹”以及提起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等,那么执行法官只能暂时中止执行,等到执行异议及执行异议之诉具有结果后才能恢复执行,这无疑会使案件的执行周期变长,执行法官的工作变多。

综上所述,法院不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主要原因是:法院只能调查

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和不能“以执代审”,直接确定被执行人配偶名下财产的归属。

律师建议

司法实践中,主动调查被执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只能靠申请执行人,而不能依靠法院,只有申请执行人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据材料,法院才会依法执行“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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