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四稽处[2024]***

***(纳税人识别号:***)

经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至2024年3月18日对你(单位)(地址:***号)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

你2019年度取得股权转让所得3231076.00元,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646046.2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条的规定。

(二)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

你2019年书立股权转让合同,所载金额为3380000.00元,应申报而未申报缴纳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845.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追缴你2019年少缴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646046.20元、股权转让书据印花税845.00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

以上合计应补税款646891.20元(该合计数未包含税款需计算至实际缴纳入库当日的滞纳金)。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