趁着娃去上课,开心地偷闲码字

    身为法律人不论是律师或法官经常碰到这样的情况---原告明明知道自己的证据无法支撑起自己的诉求却仍然执意要提起诉讼这是为什么呢

    有一种情况是原告虽然在提起诉讼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撑自己的诉求但确实需要借助诉讼途径以便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能够获取更多有利于己方的证据材料或在诉讼程序中确定可以发生有利于原告方的情势变更比如供应商甲公司与购买方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双方对账并签署结算资料后十天内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货款在合同指定履行期限内甲公司陆续多次向乙公司供货此后也依约向乙公司提供结算资料但乙公司恶意拖延拒不对接签署书面结算资料也拒不付款此时甲公司也只能提起诉讼索要欠付货款那么问题来了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支持原告的诉求庭审中被告代理律师来一句根据合同约定双方尚未完成结算本案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的诉讼请求。”法官问原告:“原告你有向被告提交了对账结算需要的书面资料了吗?”原告答:“已经提交我方举证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然而糟糕的是被告否认与原告进行微信对接的人员是其公司员工完全否认了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和关联性也否认有收到结算资料法官又转向被告:“不管被告你方承不承认收到结算资料那现在原告也起诉来了这个结算的事你们怎么考虑?”被告方沉默不语法官又发话了:“法庭限你方于15日内与原告进行对账结算如有材料需要须于7日内与原告对接材料......”是的乙公司总应该为自己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办理结算手续总是需要甲乙双方互相配合如果单纯以双方尚未完成办理对账结算手续这一约定事项为由认定付款条件尚未成就而机械判决原告败诉那难免会被认为是对法院是消极中立的裁判者这句话陷入了孤立表面的形而上认识此外在有些案件中原告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调查收集证据也需要在提起诉讼后向法院申请调查令以便进一步获取有利于己方的证据以谋求对己方有利的裁判结果

    更多的一种情况是被告双方此前已通过其它方式进行或主动或被动的沟通了但矛盾始终无法调和此时除非双方愿意就地搁置冲突偃旗息鼓否则就算试图提起诉讼的一方在证据方面多么薄弱诉讼大概率也只能成为他不得不采取的无奈之举在这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原告往往也很难借助诉讼流程获取更多的证据主要考虑的是借助诉讼平台由法院作为第三方组织双方进行协调以争取一个平等的对话机会谋求一个不至于太差的结果在这样的情境里对原告来讲因为举证责任难以足尽诉讼风险极大判决并非是最好的解决办法调解可能才是当下最好的出路此时原告虽然对最终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能并不是发自内心真正愿意接纳但这却已经是其权衡风险利弊之后的最优选择了这个调解结果总好过提起诉讼之前的零处理局面更好过案件被法院判决败诉事实上很多时候调解的结案方式往往是原告早在决定提起诉讼时就已经预见了的无法被准确预见的其实并不是结案方式而是具体的调解方案而已

    司法实践中第二种情况的案件纠纷不在少数姑且不说这样的诉讼中是原告有理还是被告有据法律事实往往总是只能无限接近客观事实而无法完全等同于客观事实法律永恒追求的正义是应然正义然而应然正义就像罗翔所说的圆圈一样虽然理论上存在但你永远无法借助一个现实工具画出一个概念意义上的完美的圆而法律就是我们手中掌握的画圆圈的现实工具令人遗憾的是误差总归存在无法回避然而倘若存在的误差并不会对导向应然正义的裁判结果产生否定性的影响那这样的误差也无伤大雅起码它不会妨碍应然正义的实现然而在另一种场合中如果误差将使导向应然正义的裁判结果无法实现处于不利诉讼处境的一方当事人选择接受差强人意的一审判决结果而放弃上诉或者选择接受调解的结案方式也只是综合考虑诉讼风险诉讼成本以及背后其它隐形成本的情况下做出的利益最大化的理性选择罢了这时候于这方当事人的立场看来法律实现的不是应然正义起码没有完全实现应然正义

    因此理想总是美好的现实有时候却令人感到无奈法律在功能价值层面虽然被赋予了追求公平正义的美好愿望但运用到具体个案中有时难免因为缺乏完美的法律事实而无法完全导向应然正义然而我们虽则无法在每一个个案里面全部实现应然正义但起码可以借助法律这个工具在一些无法完全实现应然正义的个案里尽量追求不至于太差的结果从实践层面上看法律作为一种现实工具在追求公平正义的途中始终稳定发挥着定分止争的功能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与其说法律的终极使命是维护公平正义不如说法律是为维护社会秩序而存在抱持着这样的认识和心态对于很多案件的裁判结果也许我们也就容易释然多了

    娃是时候下课了码字郭顺利切换老母亲角色去接娃再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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