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的原因很多。

下面是一个小老虎+小律师的案例,由此可以想象到大律师的能力。

 

小老虎,老s。

一天,老s的女儿突然接到电话,让她去取老s的留置通知书。同时,电话里告诉她,家里要准备退款380万。

 

老s的女儿不敢决定,退了怕不利,不退也怕不利,就去向律师咨询。

 

律师说,这是这类事情的常规走向。你还没遇到极端走向。

老s的女儿说,电话里说,如果在最后的退款时间仍不退款,以后就不会建议“从轻从宽”。

律师说,以前有的家属,做出了错误的判断,错失了辩护的空间,使自己不利。

律师又问,这380万,大概是什么构成?

 

老s的女儿说,以前父亲说,有人会把100万打到我的帐上,由我出资当公司的股东。后来父亲知道这件事暴露了,就让我办理了退股手续,他把这100万原路返回了。

 

经老s家属和律师的分析,决定暂时先不退钱,等到下一阶段再定。

 

然后,律师去见老s。

老s说,当时只是电话通知他“去一趟”,结果到了之后就马上对我宣布了留置。

律师说,那你可能会构成自首情节,对你有非常大的帮助。他们告诉过你可能在哪个区间进行量刑吗?

老s说,告诉我了,在11年左右。

 

律师回来后,向检方提出老s的自首因素。

检方认为,老s的情况已经被了解了,而且是到电话才过来的,不会认定他是自首。

律师则称,老s在接到电话通知时,人身没有受到任何限制,既可以主动归案,也可以选择拒不到案、甚至逃跑。但老s主动到案,本质上属于“能逃而不逃”,表明其具有认罪悔改、接受惩罚的主观目的,体现出归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

检方表示需要研究一下。

过后,检方认为,老s没有如实供述,也不构成自首。老s只主动讲了100万的事实,供述的金额没有过半,这不符合自首所要求的供述的主动性。

 

律师说,当时老s的回答是,这些事情发生的时间有点久了,我需要时间继续回忆,请给我时间,我回忆清楚后,会第一时间告诉你们。

在被留置的当天,在那个高压的情况下,他当天一下子回忆不清楚也算是人之常情。但是他在后面的笔录中,想起来之后就马上坦白了,这就属于他供述的主动性。

检方表示会充分考虑。并问“现在家属是什么态度”,“退了钱的话,对量刑还是很有帮助的。”

 

律师说,家属是愿意退钱的,但其中的100万应该不在其内,因为老s早就把100万主动退了。实际上,这笔款项应当向送钱的人进行追缴。行为人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的,可视为“退赃”,表明其有悔罪表现,主观恶性较小,可以作为处罚时的量刑情节。

 

最后,老s的自首情节被认定,也适用减轻处罚,也认定了“在审查起诉阶段全额退赃”,最终判老s七年。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