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4月24日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文章了一篇文章,标题为“以案释法 | 罕见: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二审:程序违法,发回重审。”

文章原文为:
2023年11月9日,一审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被告人努某猥亵儿童罪一案中,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努某虽没有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但案件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犯罪行为。检察机关提出的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的量刑建议过轻,望法院按照罪行相适应原则,加重处罚被告人努某”的辩护意见,导致庭审中首次出现“控辩双方职责颠倒”的情形。
原审法院审理后,采纳了该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努某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判决送达后,被告人努某不服提出上诉。
二审审理中,承办法官发现被告人努某的指定辩护人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庭前查阅案卷、没有与被告人会见沟通充分了解案情,并在庭审中违反职业道德控诉被告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认为原审程序违法,处理不当,遂将案件发回重审。
上述文章,引起我关注的倒不是“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这样的标题,因为比上述案例更恶劣是明显可以无罪辩护的案件,辩护人非要劝当事人认罪。只是,这次辩护人要求加重处罚被告人,没想到法院都看不下去了。

文章中有两个关键词即“猥亵儿童罪”、“指定辩护人”,是我关注的焦点。
猥亵儿童罪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个证明标准极低的罪名。往往一个谎言,就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究其原因,早在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1957年4月30日第26次会议通过的1955年以来奸淫幼女案件检查总结中就提到:性侵未成年犯罪一般具有民愤,而某些办案人员也往往感情用事,不冷静查对证据,偏听偏信,忽视以至压制被告人辩护,这是十分有害的。幼女一般是纯洁、天真的,她们的陈述多数是真实的或接近真实的。但是,由于幼女记忆力弱、易受外界影响以及在是非界限上划不清楚,不仅陈述不易确切,而且容易在成年人“动员”之下说假话,甚至有个别幼女在诬告者殴打、威胁之下被迫说谎;也有些幼女因为怕羞或怕报复等顾虑,故意隐瞒案件的真实情况。有些审判人员主观地认为“孩子天真、纯洁,不会撒谎”、“被别人奸淫不是啥光荣的事,她不会拿着尿盆往自己头上盖”,因而对幼女的陈述深信不疑,以致犯了错误,这种教训必须吸取。
再来谈谈“指定辩护人”。指定辩护人是指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指定专门人员为其辩护,以保障被告人行使辩护权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被告人亲属不请律师的情况下,法院来给被告人请律师,律师费由国家财政负担。
性侵未成年犯罪,加之被告人家属也不委托辩护律师为其辩护。到了法院阶段,法院指定一个“听话”的辩护人,表达一下愤怒的情绪,充当“第二公诉人”的角色,结果其实早已注定。

去年我在东北某地办理的一起六名被告人强奸、猥亵儿童一案,就遇到了这样的情况:有三个被告人在公安及检察院阶段均不认罪,但到了法院审判阶段除了我辩护的被告人之外,全部认罪,其中就有指定辩护人的身影。
该案在开庭前,我和其他辩护人聊天,他们均认为本案所有被告人是无罪的,但考虑比较“现实”的因素,还是做罪轻辩护。
因该案不公开审理,案情不做公开。该案突出反映了有些辩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充当“第二公诉人”的问题。这些问题并非个案,尤其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以来,尤为严重。
有些辩护人为什么会充当“第二公诉人”,主要基于以下原因:
(一)辩护律师业务能力欠缺。
办案人员通常会给辩护律师说:“让被告人认罪,我们会给被告人最低的刑罚,甚至可以考虑缓刑或定罪免罚;如果无罪辩护,会加重处罚”。
有些辩护律师会考虑,认罪认罚可能是最稳妥的办法,工作量也会减少,当事人及其家属也不会埋怨,那就认罪。
选择什么样的诉讼策略,被告人及其家属由于专业知识欠缺及信息不对称等因素,往往很做出抉择。这就需要辩护律师在综合分析全案之后,给出最优方案。
之前遇到多起办案人员劝被告人认罪的案件,和被告人及其家属商量后,依然坚持做无罪辩护,有些案件得到了无罪的结果,比如:吝某故意伤害案取得无罪案;马某非法转让土地案无罪案(点击可查看链接) 。有些案件,虽然没有得到无罪结果,但在量刑上也争取到了优惠,正所谓:“求其上,得其中;求其中,得其下;求其下,必败”。
即便败了,还有二审,再审。
前提是,将专业发挥到极致。
(二)辩护律师欠缺责任心。
张艺谋导演的电影《第二十条》有句经典台词:我们办的不是案子,而是别人的人生。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首要问题是,法律人见多了社会阴暗面,尤其是法检系统案件量巨大,加之考核等各种压力,办案成了司法流水线,办案者的焦虑、麻木体现到个案中就是机械办案,听不进被告人的辩解和辩护律师的意见。
辩护律师面对这样办案人员,只能耐心坚持,还得学会变通,不能一味的强势,防止有些办案者报复性裁判。所以,辩护律师还要学会忍辱负重,时刻明白自己的职责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不是逞一时之快。
(三)辩护律师缺乏足够勇气。
刑事律师是法律工作中最需要勇气的,因为刑事辩护工作需要为了权利而斗争,这并非为了立一个孤勇者的人设,而是因为刑事辩护律师面对的就是代表国家机器的公安,代表法律监督的检察院,代表社会公平正义守护者的法院,辩护律师必须站在委托人的身前,维护其权利。
无罪辩护的核心就是对抗,尤其是被告人已经羁押很长时间的案件,律师难免会被约谈或喝茶,特别是监委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本地律师往往面临更大的压力。辩护律师必须要有对抗的勇气,但也不是匹夫之勇。
最后,引用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一书重的话作为结语。
“律师在专业上谙熟业务,能够连踢带打地应付各种情况,他们必须是全天候律师。那种只做庭外交易的律师实际上没有多少讨价还价的本钱,而那些在庭上使检察官心惊胆跳的辩护律师才能在庭外与检察官达成最有利的协议。”
——[美国]艾伦·德肖维茨《最好的辩护》

作者简介
刘彦成:北京京默律师事务所律师,专注刑辩十四年,在全国办理了数十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例,所办案件曾入选年度中国十大无罪辩护经典案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为其授予刑事辩护杰出成就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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