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清代朴学大兴以来,赖于文献学、版本学和训诂学等方面的研究成果,《商君书》的文本基本得到勘定,有关各篇的作者、形成时间,在没有更新材料的情况下,也是信者自信,疑者自疑,而可进一步阐释发挥者,惟其义理内涵。
世人多将秦国的制度政策等同于商鞅的思想,其实不然。事实上,商鞅变法,只是他的部分思想主张因时因地、具有“权宜”属性的实践性表达。之后秦国更是立足于政治需求,择其可用者用之,以为实现霸政的手段,与商君的本旨渐行渐远。是故,回到《商君书》认识商鞅的思想,既要参考商君的政治实践,也要把握到现实与思想之间的差异。
为全面准确理解,《商君书评注》对《商君书》进行了导读、注释和评注,尤其着重于评注,条分缕析,博稽古今,融会贯通,期为经典。
本期推送摘自《商君书评注》一书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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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君书评注》
李平 撰
法律出版社2023年版
ISBN:9787519780357
李平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博士生导师,清华大学法学院法律与文化研究中心主任,历史学博士。长期从事中国法理学、中国法律史、先秦思想史和经学史研究。

“
太史公曰: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卬,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史记·商君列传》)
这段论说影响极其深远,甚至被后世当作了认识商鞅的基础。
商鞅(约公元前390年-公元前338年),姬姓,公孙氏,名鞅,出身卫国公族,亦称公孙鞅或卫鞅。商鞅之称,因入秦后封地在商邑而得。商鞅早年投于魏国国相公叔痤门下,受到赏识。公叔痤向魏惠王推荐未果,之后商鞅离魏入秦。后因景监三见秦君,终以霸道之说打动孝公而被重用。
此后于公元前356年被任命为左庶长,进行了第一次变法,举措包括建立户籍制度、建立什伍连坐法、废除世卿世禄、建立二十等军功爵制、禁私斗、重农抑商、强制分家立户等。至公元前350年又进行了二次变法,涉及开阡陌、废井田、制辕田、允许土地买卖、行县制、初为赋、统一度量衡、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禁游宦等举措。此后他还主导了公元前341年秦、齐、赵联合败魏的战争。公元前338年秦孝公崩殂,秦惠王(又称惠文王)即位,商鞅被公子虔等诬以谋反之罪,于封地商邑起兵抵抗未果,战死后被车裂示众。不过此后商君之法行用不辍——有荀子入秦亲见为证,为秦国强大以至于吞并六国奠定了政治治理的基础。
人们对商鞅的印象,又受到了至少三次阶段性的“重塑”:
第一次是西汉初年反思秦过思潮中,思想界响应汉王朝意识形态建构的需要,将商君之法与法家、严刑峻法、苛政乃至秦亡联系在一起。
第二次是汉武帝朝儒家正统化以后,一面有意识地吸纳诸家治术之长,另一面又将儒家立场之外的诸子,尤其是像商鞅、韩非等被与秦亡教训绑定在一起的人物,统统排除在主流话语、知识和教育体系之外。这对他们的学说思想的流传和阐发带来了极为不利的影响。“被批判”之外,更严重的是“被忽略”。除了极少部分志在成为“法吏”者,或者为数不多的律学世家外,大多数学子和主流士大夫都不再认真对待商鞅,自然《商君书》也不被重视。相较儒道二家汗牛充栋的注疏论说,《商君书》显得格外被冷落,甚至连善本都难以求得。
第三次是近代至今。其间的反思、批判和再造也可细分出多个阶段,总的来说塑造出的新印象包括:其一,商鞅力推法治,具有“先进性”“进步性”。其二,包括商鞅在内的战国法家是专制政体和君主集权的鼓吹者,他们的理论主张也多旨在为专制集权式的君主服务。
以上三个阶段的塑造,使得当下学人很难“直面”商鞅。
还有必要说到,几乎所有人在讨论、理解、发现商鞅思想时,都会谈到著名的商鞅变法,以及由此奠定的之后平定六国、一统天下的强秦的政制、治理制度基础。如《韩非子·和氏》篇中的归纳:“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
换句话说,在人们印象中,商鞅的政治治理主张,是经由实践验证确能“成功”的方案。这是商鞅思想没有被彻底“遗忘”的最主要原因,而这种“成功”的印记往往又成为了理解商鞅思想的前提,也或多或少地给理解造成了一些阻碍。甚至人们会不自觉地把商鞅身后秦国的法律制度、政策和政治实践与商鞅其他的思想等量齐观。
事实上,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只能看作是他的部分思想主张因时因地、具有“权宜”属性的实践性表达。这既不可径直当作商鞅思想的全部,也不完全合乎思想的原貌。于是在阅读《商君书》、理解商鞅思想时须得把握一个基本的前提,即商鞅其人与秦国的统治者并不完全“同心同德”。《史记·商君列传》中记载了商鞅三见秦孝公,首陈帝道,再陈王道,俱不见用而三进霸道,从中已可见得霸道,以及围绕霸道展开的政、治之术非是商君心之所向,以之为重多有因时因势不得已而为之的意味。
与此相应,秦国施行的政治制度和方略,尤其是在商鞅身后所行,充其量只能看作是受到了商鞅影响。此时商鞅的思想、主张更多是被当作了秦国立足于政治需求,即实现霸政的手段,择其可用者用之而已,与商君的本旨渐行渐远。
是可见,回到《商君书》认识商鞅的思想,既要参考商君的政治实践,也要把握到现实与思想之间的差异。
为了便于理解全书,接下来有必要简要地概括《商君书》中表达出的主要观点。要附带说到,整本《商君书》中堪为理论枢纽,最集中地表明商君思想者乃是《去强》篇。商鞅的核心主张,用他自己的话来概括可谓之“作壹”,即用一个标准,全体社会成员,包括君、臣、民在内全体一心,凝聚成一股力量去实现一个目标。这个目标,最终指向的是天下有序,而非秦国富强。具体来说包括以下7个方面:
一是因时变法、立法。在商鞅看来,没有理想化的政治、社会、法律形态。时异事变乃是自然,也是必然。不同时代的不同政治社会表现之间只有相“异”,没有进步或堕落之分。因此政治体制、治理方式和法律制度等,最优者是与时势相适应的状态。因而立法者需要不断审时度势,因时变法。换句话说,没有一成不变的法律制度,持续不断地适时变法乃是常态。此论《更法》《画策》二篇中表达得最为充分。
二是动态富强。实现国家富强的关键是农和战,这在《商君书》中反复强调。但是商鞅主张的特殊性在于将农作和兵战共同作为治理的必要且循环相续的环节。此即“动态富强”之论,主要见诸《农战》《去强》《说民》《算地》《修权》等篇。在战国思想界的一般观念中,战争是一种须得尽量避免的非常态,它非是关于常态化治理的理论必须考虑的内容;同时出现战争常常会被认为是治理出现了某些问题所致。
可是商鞅提供的思路却反其道而行之:基于重农积累财富,聚集民力;再通过战争将这些财富与强力释放出去,一方面削弱敌国,另一方面也壮大自己的实力(主要是土地与人口);进而再在更大的土地、人口范围内重农以求富;尔后再进行战争以损敌自强;如此交替循环。
要把握到,商鞅以农战为中心的动态富强主张,虽说明显有针对秦国霸政之需因时因势而作权宜设计的意味,但是归根结底始终是以“天下”为本位。或者说,这是他针对所处的战国局势和秦国的特性设计出来的一套“取天下”的方案。至于最终取得天下之后应当如何为政、为治,《商君书》中没有明示。我们只能借助《史记》中关于初次、二次见孝公时曾经提出帝道、王道但未被采纳的记载,推测商鞅确有方案,但不曾完整地表达或记录下来。
三是进行变法需要形成一系列相互关联、系统化运作的配套措施,包括建立户籍制、抑商、反对奢侈、抑制游士以及设置并推行一系列旨在实现动态富强的法律制度。而社会结构和组织形式,又与军队组织和运作机制密切相关,当然也不排除二者各自存在独特性。《垦令》《境内》两篇非常集中地反映了上述思路。
四是按法而治。法律在商鞅的政治思想中,成为了型构政治秩序、规制政治权力运行、塑造和维系社会秩序、树立价值标准、凝聚民心民力的最主要工具。动态富强的所有政策内涵都必需以法律的形式表现并通过按法而治的模式实践。这几乎涵盖政治社会生活乃至思想文化的方方面面。
不过商鞅同时也强调法律需要尽可能地去繁就简,要避免对同一事项作出繁复且不一致的规定。换句话说,法律要为实践提供明确、唯一的行为模式和标准。法律运行方面要求君、臣、民严格信守法律。按法而治是立“信”的基础,而“信”是政治获得、保持权威的前提。以上这些主张遍见于《商君书》各篇中,理论化较强的论述见于《修权》篇。
五是君主既是守法者,同时也是超越“按法而治”之上的行“权”者。君主必须要以守法为前提行使君主权力,不能任意违法,也不能擅改法律,这些其实可以算作是战国黄老、法家治理理论的共识。时人对与之相关的两方面问题常常存在不同看法:首先,君主作为立法者的身份要如何认识,又如何予以限制。其次,君主超越于政治体制,尤其是官僚制和治权运行体制之上的地位通常被认同,这又常被用来监督、制约官吏使之严格依法行使治权。
可是这种超越性的地位,事实上意味着君主超越于法律之上,这与君主必得守法的要求如何融洽?尽管《商君书》中并没有提供细致的解决方案,但是除了揭示问题之外,也已经有了相当的理论自觉,相对集中的论说见于《画策》篇末章。而且君主能够通过行权克服、消融法律、法治自身固有的过分机械、滞后、抽象等局限性。这也正是具有超越性的君主制存在的必要性所在。
六是凝聚民心,调动、激励民力是政治治理的核心,依法赏罚是最主要的调动机制。与此相配合者是“弱民”和“贫民”。“弱民”是要使得民众顺服,与之相对者是应被禁止的民风强梁和民心躁动。“贫民”是要让民众保持在相对清苦的生活状态中,否则赏赐会起不到预想的调动作用。与之相配套的是反对奢侈、淫佚、游学等一系列举措,这些论题散见于《说民》《算地》《错法》《战法》《靳令》《赏刑》《弱民》等篇章。
具体到调动机制,即赏罚,基本要求包括刑多赏少、重刑厚赏、信赏必罚三个方面。刑多赏少在书中表达为“刑九赏一”,有时也表达为“重刑轻赏”。这表明商鞅更侧重刑罚,但并不意味着他主张对所应赏赐的对象要从轻用赏。恰恰相反,轻罪重罚和重刑厚赏的主张一以贯之。这与刑赏作为民心、民力的激励、调动机制的设定相配合,商鞅认为这样可以使刑赏能够达至的实效最大化。
商鞅的刑罚观念中,非常特殊的一点在于他强调刑罚的“正向”激励和调动功能,而不似一般人只把刑罚看作补充性的矫正机制。“以刑去刑”是设置罪刑和施用刑罚的最终目标,也是刑罚激励功能的一部分。
至于信赏必罚,既与前述严格按法、守法的要求相契,也与立“信”的主张一致,同时还是刑赏制度性地发挥激励、调动功能的保证。
七是《商君书》中针对“天下”的论说,与立足一国富强之论表现出显著差异,这或与前文谈到的商君本有帝、王、霸三层理论有关。入秦以后侧重并实践的多是立足一国富强的霸道治术,但这并不妨碍商君对之上两层仍有理论表达。并且从书中表述可以推见,商鞅似有融会三层,建构藉由霸术通达王政的具有一贯性的政治方略。准此,天下有序是商鞅的最高价值追求,除此之外,世所共遵的其他价值标准都在被否弃之列。
同时只有法律才应该成为价值标准和行为准则的唯一提供者,包括天子、圣贤在内的其他典范都不足取。可惜的是,《商君书》中主要提供的是关于藉由动态富强以取天下这个阶段的实践方案和理论解说,对取天下以后当如何为政、为治论说并不充分,仅有零星表达见诸《画策》《君臣》《禁使》等篇。
再回到《商君书》文本,清代朴学大兴之后,有赖目录学、文献学、版本学和文字学、训诂学的研究,《商君书》的文本始得精校,达到了基本形成共识且“可读”的状态。近人习用的蒋礼鸿《商君书锥指》便是其中最精到的代表性作品。以此为基础,再加上面对西洋法治文化的刺激,怀着与西学竞争、自我批判、满足文化自尊心或古为今鉴等不一而足的动机对《商君书》和商鞅思想加以研习、阐释、评说者代有其人。
以上这些成果,例如有以今人张觉的《商君书校疏》为代表的汇总和辨析,有以张林祥《〈商君书〉的成书与思想研究》为代表的研究型专论,二者都堪为全面之作。同时面向非专业读者,意在文化普及的今注今译本同样蔚为大观,著名者如高亨的《商君书注译》和贺凌虚的《商君书今注今译》等。
既然如此,为什么还有必要另起炉灶再写一本《商君书评注》呢?这既有必要向读者交待,同时也是造论之初需要说服自己的问题。
当然这势必要与另一个话题联系在一起:既有的汗牛充栋的关于《商君书》的校、注、释、论等作品,还有什么未尽之处?遍览各家作品之后,最大的感觉是文献和文本方面能够讨论的问题业已基本被厘清;而存在重大疑义者,例如各篇作者,成书、成篇时代等,若非有更新的文献材料,只能维持当下信者自信,疑者自疑的状态。而可以,且有待进一步深入讨论诠解者,在于《商君书》各篇中所蕴含的义理内涵。
针对这个方面的既有研究,往往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基于文本却失之浅近;二是囿于当下流行的理论前提、资源和工具,尤其是有意无意地以西学为标准,带着古不如今的前见挑剔且“批判式”地品评商君之学。
有鉴于此,本书在撰写中尝试寻求一种基于中国传统文化观念、思维特质和话语模式,将《商君书》中所论还原到它所处的情景和文化环境中,以对《商君书》采取“仰之弥高”的态度作为写作者的自我定位,尽可能深入地示明、解析《商君书》中蕴含的深刻义理。
鉴于上述考量,《商君书评注》形成的写作模式是以文本为基础,以《商君书》的各篇作为单元,每篇中包含三个部分:
一是简要解题式导读,交待解读的基本背景和前提,例如文献问题、写作背景、主要意旨和要点等。
二是为了说理、析理之需对本文做一疏通。为此不涉及复杂的考据辨析,只为可能影响、阻滞文本阅读的字词作最简明的注解。
三是最主要的评注部分,将前一部分(原文注释)给出的章节判分为数个单元,逐一进行义理解释和阐发。论说会侧重围绕文本中的观点、问题展开,不求做到全面周备,而是尽力做到深入且言之有据、言之成理。为此本书将主要借助《商君书》中的内证互证,辅之以与时代相仿的同期思想文化作品和史实为之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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