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二级保护动物有罪,误杀保护动物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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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网闪电新闻,1月27日近日,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被告人杨某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资源损害赔偿费为5000元。据悉,这是2020年《刑法修正案》施行后法院审理的首例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案件。
被告及附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男,1997年7月出生,汉族,中专学历,酒店服务员,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诉人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诉讼,判令被告人杨某某承担因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产品造成生态环境、资源损害赔偿5000元“苍鹰”。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被告人杨某某在“闲鱼”App上看到朱某某销售苍鹰产品,未经野生主管部门许可,通过微信联系,通过微信转账,发送通过特快专递。以2768元的价格向朱某购买了一款苍鹰产品。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购买的动物产品是苍鹰,属于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明知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动物产品,非法购买,已构成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应予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处罚。检方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对生态环境和资源造成的损害至今尚未恢复和赔偿,社会公共利益没有得到保护。检察官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要求被告人杨某某承担因非法收购珍贵野生动物产品“苍鹰”造成的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害赔偿费用5000元,合法合理,法院也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缴纳罚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表示保护野生动物,建设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可持续发展的美丽生态家园,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法官在此提醒,任何人猎杀、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均构成危害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罪,将受到法律制裁。
闪电新闻编辑左欣欣通讯员王曦雨邹雪聊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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