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对于劳动部2006 十七号和2006年16号文件(劳动部)的题进行详细解,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搬运工段海宇丨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岗位调整、工资调整、工作地点调整等涉及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双方对此高度敏感。但是,劳动合同是连续性合同。建立场所和场所的前提不做调整是必然的。这个时候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吗?由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范性较好,缺乏可操作性,理论界和实务界存在不同的意见和判断实践,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带来了诸多困惑。

我之前写过关于这个话题的相关文章,比如《企业合法调岗降薪五策》,但还是看不够。薪资调整、工作地点调整等“三调整”法律规定和裁判规范汇总,供大家实践参考。

1、共识转账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劳动合同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修改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分别持有。

2、浙江省

21《浙江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办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题的指导意见》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一般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劳动合同主要内容未发生变更,或者发生变更但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不影响劳动者报酬或者其他劳动条件,劳动者拒绝的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不予支持。

2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题的意见》[浙发民一[2009]3号]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调整自己的工作岗位。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没有发生变化,或者发生变化但为用人单位生产经营所必需,且劳动者的报酬和其他劳动条件没有发生不利变化的,劳动者有有义务服从安排。

3.上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劳动合同法若干题的意见》[沪高发[2009]73号]第三条、劳动合同变更的形式要求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的变更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这里的书面形式要求包括发放给工人的工资单、工作变动通知等。因为随着劳动合同的不断履行,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必然会不断发生变化。例如,随着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增加、休假时间、金标准的自然变化等,都属于劳动合同的变更。因此,能够通过书面记录或者其他形式证明的劳动合同变更,可视为“书面变更”。

2.法定转让

据笔者统计,法定调动可分为以下六种情况

1、医疗期满后转院

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者因非工作原因患病或者受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转岗不力

全国人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劳动者或者加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者岗位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怀孕期间的工作调动

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期间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少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合适的劳动力。

4、更年期综合症女工的转移

广东省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女职工经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患有更年期综合症,不适宜从事更年期综合症的,原劳动岗位,根据用人单位的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少其工作量,或者协商安排其他合适的岗位。

5、职业禁忌及健康损害转移

51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其职业有关的健康损害的,应当调离原单位。职位并发送适当的安置。

第五十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应当将不适宜继续原工作的职业病患者从原岗位调离并妥善安置。

5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发[1987]105号]第二十一条各企事业单位必须将确诊为尘肺病的职工从粉尘工作场所调离尘肺病患者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六、解密期间的调整

61原劳动部《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流动若干题的通知》[劳动部发[1996]355号]第二条用人单位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劳动者同意保守商业秘密的,劳动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者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合同;

62江苏省《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保密事项。

对于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调整工作岗位的通知期限;

工作报酬由双方协商确定。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

63北京《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与需要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可以协商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期限。劳动合同。通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密措施。

64上海《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五条对负有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义务的劳动者,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劳动者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提前签订合同。达成协议,

但提前通知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可以采取相应的解密措施。

65青岛市《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规范劳动关系的意见》用人单位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相关保密事项的,可以约定在劳动合同终止前六个月内调整工作岗位,变更劳动合同相关内容,但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3.推定承认工作调动

推定同意调动是指虽然劳动者未取得劳动者的书面同意,但在一定条件下,推定劳动者同意用人单位的工作调动。

1.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法释[2020]26号]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劳动合同,虽无书面形式口头变更劳动合同超过一个月,且变更后的劳动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序良俗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以劳动合同未书面为由主张变更劳动合同无效。

2、江苏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1》[苏高发审委[2009]47号]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困难降低工资、保就业的以及经营、资金周转等、减薪、休假等措施修改劳动合同,并通过相关书面记录或者实际履行与劳动者就修改事项达成一致后,劳动者请求确认劳动合同以用人单位未采取书面形式变更劳动合同为由,变更无效,不予支持。

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杭州市地方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实际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书面变更劳动合同,但有证据表明双方事实上已变更全部劳动合同的。或部分内容,且实际履行持续一定期限,即可认定劳动合同变更的事实。

4、生产经营岗位调整的合理需要

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用人单位与其存在经营管理关系。劳动者有义务服从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此外,劳动合同属于连续性合同,应当允许用人单位根据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岗位、报酬、工作地点等进行调整。此时,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拥有合理合理的自主权,但不得滥用权利损害劳动者利益。对此,越来越多的地方认可了这一观点。

1.广东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题的座谈会纪要》[粤高发[2012]284号]已废止”,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用人单位依法行使了用工自主权。劳动者请求终止用工的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未签订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岗位调整后劳动者的工资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

不辱骂或惩罚;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劳动者一年以上未明确提出异议,又按照本规定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合同不予支持。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审理审理和法律适用题的指导意见》兰劳人中委2017年第6号

关于印发天津市《劳动合同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津人社规字2018]14号

2、陕西省

《关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题的解》汕高发2020118号第二十条

题如何识别和处理调整工人工作岗位和地点的雇主

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事由不合理,以劳动者拒绝履行为由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进行了合理调整

遵守劳动合同或单位管理规章制度;

满足本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调整后的岗位、工作地点的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工作地点相同。因非工作负伤,规定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或者因劳动者不胜任工作岗位调整的除外;

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的调整不存在歧视性或侮辱性;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劳动者既不到新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报到,也不到原工作岗位、工作地点上班,按照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制度,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用人单位建议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3、兰州市

《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审理和衔接法律适用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三条劳动者行使用工自主权请求终止劳动的以用人单位擅自调整工作岗位为由,签订合同,请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职工岗位调整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

岗位调整后,劳动者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同;

不辱骂或惩罚;

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不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劳动者一年以上未提出异议,又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4、天津市

41《天津市实施〈劳动合同法〉若干题的实施细则》[津人社规字[2018]14号]第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单方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根据生产经营情况,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时,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客观需要;

调整后的岗位劳动待遇水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同,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有


对于劳动部2006 十七号的这类相关题,本篇文章就关于2006年16号文件(劳动部)的内容进行详细的解,谢谢大家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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