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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再次重大修改!取消专业和工作年限要求,成绩滚动周期由2年变为4年!住房城乡建设部征求意见

2021年7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师证书将迎来重大变革。此次调整的要点如下

1.取消专业和工作年限要求。

2.按照合格等级管理滚动有效期与报考科目数一致的原则,等级滚动周期由2年调整为4年。

3、持有新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或土地估价业务的,应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审查。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不予登记申请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批准登记。审查批准后,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制的登记证书。

4、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共有4个科目,分别是《房地产制度、法规和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实践”。

5、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出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实施行业监管;出具土地评估报告后,自然资源部门将实施行业监管。

6、原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原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获得上述两证的,可直接换取新的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此外,为保持相关工作的连续性,考试报名、收费、组织实施等具体考试工作将按照现行模式进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征求《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职业资格实施办法》意见的通知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职业资格制度改革精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联合起草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实施办法》。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3月20日前将意见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联系电话010-58934081

邮箱ZLSDmohurdgovcn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9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邮编100835

附录

1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2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3起草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自然资源部办公厅2021年7月28日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估价专业人员建设,加强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行业管理,保护房地产估价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房地产估价法》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国家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房地产估价师,是指经过国家职业资格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登记。

第三条国家设立房地产估价师准入职业资格,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实行统一考试、统一、分工监管。

房地产估价师英文译为RealEstateAppraiser。

第四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制定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并按照规定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和监督。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分工。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组织。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共设4个科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编制《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和《房地产制度原理》科目的考试大纲、试题和试卷。和房地产估价方法”;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分别负责编写《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的考试大纲、试题和阅卷。”。

第八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批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司局会同自然资源部有关司局组成,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考理。

审查办公室设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市场监管司。

第九条符合下列考试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

拥护中国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素质和道德操守;

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

第十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理机构颁发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由住房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联合使用,全国有效。

第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加强对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报考人员的学历等条件的审核。以行贿、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和规定处理。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二条国家对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实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拟实际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的人员,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后就可以练习了。

第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负责房地产估价师申请的审核。自然资源部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不予登记申请意见并说明理由的,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不予批准登记。

第十四条经审查批准的,发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证书》。

第十五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立健全房地产估价师管理信息,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结果推送至自然资源部。

第十六条以贿赂、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证书的,按照登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实践

第十七条房地产估价人员从事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业务,应当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规范,诚信执业,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行业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制定房地产估价指引和标准,自然资源部负责制定土地估价指引和标准。

第十九条房地产估价师既可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也可以出具土地估价报告。

房地产估价师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应当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的监督;土地评估报告受自然资源部门监督。

住房城乡建设部、自然资源部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

第二十条房地产估价师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单位执业,不得允许他人以自己的名义执业,严禁“证照挂靠”。出租、出借登记证书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暂停执业活动、吊销登记证书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估价师以专业能力从事工作的,应当在其承担的估价报告上签字,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估价报告或者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错误的估价报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估价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规定,接受相应行业组织的继续教育,更新专业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施行前,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不变;同时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和土地估价师资格证书的,可以换领本条例规定的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证书。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四条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应当具备《经济专业人员职称评审基本标准和条件》规定的学历和资格条件,可以对应初级、中级职称,可以作为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的依据。是申请高级职称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

第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情况。措施。

第二条全国房地产估价师资格考试办公室负责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的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如考试大纲的公布、考试通知的发放、资格的认定等。审查标准、公布审查结果、合格人员名单等工作。

第三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协会”的课题。《房地产制度法规与政策》和《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考试大纲撰写、顺序复习题、阅卷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承担《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大纲、试题和卷子的编写工作。

自然资源部委托中国土地估价师与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承担《土地估价基础与实务》科目考试大纲的编写、试题排序和试卷阅卷工作。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考理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的登记、组织、颁发等具体考试工作。

第五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时间为四天半。每个考试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5小时。

第六条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实行4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连续4次考试全部通过4个科目后方可取得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证书。年。

第七条符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条件的,应当按照当地考理机构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办理。参加考试的人员应当携带有效件和准考证,在指定的日期、时间、地点参加考试。

中央、国务院各部门、所属单位和中央管理企业人员按照属地原则报名考试。

第八条考点原则上设在直辖市、自治区首府、省会城市的大学、中专或者高考定点学校。

第九条坚持考试与培训分离的原则。参加考试工作的人员不得参加考试,也不得参加或者进行与考试内容相关的培训。考生参加培训坚持自愿原则。

第十条考试组织实施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人事考试工作人员纪律规定和考试工作各项规章制度,遵守考试工作纪律,做好考试工作各环节工作。试题的制定到试题的使用。安全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一条人员违反考试工作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规定》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起草《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条例》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指导意见

一、起草背景

经国务院批准,2017年9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将房地产估价师纳入国家职业资格目录。职业资格目录。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实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按照“统一审核、统一登记、分工监管、新旧衔接”的原则,住建部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起草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二、主要内容

一是关于考试科目的设置。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考试共有4个科目,分别是“房地产制度、法规和政策”、“房地产估价原理与方法”、“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房地产估价基础与实务”土地估价”。

《房地产制度法规政策》《房地产估价原则与方法》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会同自然资源部、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委托编写中国土地估价师、土地登记代理人协会


本篇文章主要是解一些土地估价师做法的题,其中也对中国土地估价师协会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一些详尽的解释,希望能帮助到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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