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集团质押监管员面试题,长久集团质押监管员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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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
被担保债权以财产和人身双重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出现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况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债务人提供财产。没有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实现担保物上的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债务人提供财产。第三人为该物提供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实现该物担保的债权,或者请求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
【案件基本事实】
2019年6月5日,蒋某某等8人与某银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约定蒋某某等8人自2019年6月5日起至2020年5月期间自愿为华通公司提供保证。14日期间,与某银行签订的所有合同以及修改或补充项下某银行的债权均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为4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要债权、利息以及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担保期限为三年,自主要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当华通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无论某银行是否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有其他担保,该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蒋某某等八人在期限内承担担保责任。担保范围。
同日,华通公司与某银行签订《最高动产质押担保合同》,规定华通公司自2019年6月5日至2020年5月14日期间自愿用其全部财产与银行签订合同。修改或补充项目项下全部合同及银行债权的质押担保。被担保债权本金余额最高为4000万元;质押担保包括主要债权、利息以及为实现债权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2018年6月11日,某银行、华通公司、长久公司签署了《动产监管协议》,约定银行委托长久公司承担前述《最高动产质押担保合同》,期限自2018年5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14日期间,对《银行承兑担保协议》项下所有业务质押车辆及其车辆证件、车钥匙进行监管。
2019年6月3日,某银行、华通公司、长久公司签署《补充协议》,变更前述《动产监管协议》涉及的《动产最高质押担保合同》编号,并变更范围华通公司的担保责任为公司与银行于2018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14日签订的《银行承兑担保协议》项下的全部义务。三方出具了《质押质押通知书》、《质押交割清单》”等材料,表明某银行已将质押财产交付长期公司监管。
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5月13日,某银行与华通公司先后签署了6份《银行承兑协议》,约定某银行同意承兑华通公司签发的银行承兑汇共计354张,面值合计金额7940万元,其中被曝光3970万元;华通公司在某银行开立存款账户,某银行受理前,华通公司应按面值总额50存入某银行存款;对于汇到期日之前未付款的汇,按每日5/10,000向某银行支付利息,直至债务清偿为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华通公司应视为违约1、华通公司未在汇到期日前将应付据全额存入银行或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他义务;2、华通公司明示或自行表明无法按照约定或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10华通公司对其他债权人发生违约或预期违约,影响银行债权的实现权利.16华通公司有其他可能危及、损害银行权益的事件等。出现上述情形之一的,某银行有权采取一项或多项处罚措施。以下措施3、提前足额存入本协议项下的银行承兑汇;押金按每日5/10,000收取,直至债务清偿为止……8本协议的终止或解除、银行与华通公司之间的其他合同全部或部分终止或解除等。
某银行于《银行承兑协议》签订当日向华通公司开具电子承兑汇,共354份,总面值7940万元。
2020年6月25日、9月5日、9月17日,《银行承兑协议》项下承兑汇分别到期,面值合计46,115万元。某银行于汇到期日单独垫付款项,金额为228,608,499元。
截至2020年9月21日,华通公司所欠利息合计40,139,848元。
2020年10月19日,某银行与某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合同,委托该律师事务所以风险方式代理诉讼,并按退款金额比例支付代理费,基本费用为5万元,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付款。
次日,银行向律师事务所支付了5万元,律师事务所开具了相应发。
银行申请诉前保全,并缴纳申请费5000元。
【原告请求】
银行一审上诉1、华通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228,608,499元及利息;1、两笔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银行有权对华通公司提供的汽车进行质押,并享有质押物价款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5、华通公司及其他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费用。
【法院判决书】
一审判决1、华通公司偿还银行承兑汇垫款228,608,499元及利息;2、华通公司向某银行补付承兑汇1664.25万元及利息;4、蒋某某等8人对判决书第1、2、3项认定的华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
二审判决1、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2、撤销一审判决第四项、第五项;3、银行对华通公司提供的质押物进行贴现、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蒋某某等八人对华通公司质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清偿后的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蒋某某等八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华通公司追偿;5、某银行其他索赔被驳回。
最高院再审判决维持二审判决。
【争议焦点分析】
一、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的效力
1涉案担保条款是否属于免除或某银行责任的格式条款
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事先拟定的供重复使用的、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原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措施提请另一方注意豁免。或者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进行解释。”
根据前述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合同当事人有义务对免除或者其责任的格式条款进行提醒和说明。
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条款属于担保合同的一般条款。银行没有法律义务对涉案担保条款进行专门提醒和解释。
2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原《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或者排除对方责任的。对方的主要权利,该条款无效”。
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原因是
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不存在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
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不存在原《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涉案《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中的担保条款不属于格式条款,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2、当事人的担保责任
1物担保与人担保并存情况下担保权的实现规则
原《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担保债权以财产和人身双重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的,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务人提供该物本身担保的,债权人应当优先实现该物担保上的债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保证的第三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前述规定所称约定不明确,是指对债权实现顺序约定不明确。
2当事人如何承担担保责任
根据《最高额保证保证合同》第六条规定。三项条约规定,当华通公司未能履行到期债务时,无论银行是否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有其他担保,某银行均有权直接要求姜某等八人承担担保责任在他们的保证范围内。
根据《最高动产质押担保合同》第六条规定。六项条约规定,当华通公司未按照双方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或实现质押时,某银行有权直接要求华通公司清偿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无论该银行是否有其他担保主合同项下的债权。质押担保范围内的担保责任。
上述两份合同担保义务的实现顺序不一致;银行同时依据两份合同向担保人主张权利时,涉及到债权是先以财产担保还是以人身担保优先实现的题。但两份合同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约定;当事人并未就此签署单独的担保协议,因此对于担保权的实现顺序约定不明确。
二审判决银行应先依法对债务人华通公司提供的质押担保实现债权,姜某等八人对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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