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民组长 劳动关系,村民组长怎样选举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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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
鉴于清算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成立清算工作筹备组,聘任徐某为清算工作筹备组副组长。徐某接受清算公司的安排为其提供清算工作,清算公司按照合同支付报酬。双方本质上是暂时的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
【介绍】
1、天津某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营业期限至2022年4月16日,股东分别为A集团和B投资公司。
2、2019年11月20日,召开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议为“自即日起成立清算筹备组,由余先生任组长,张某、徐某为清算组组长”。清算筹备组副组长表示“天津市某公司及旗下各子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将全部由清算筹备组接管,清算筹备组副组长徐先生将担任清算筹备组副组长。”负责公司具体事务”;“清算筹备组副组长徐组长的薪酬按年薪50万元计算,由天津某公司支付,对表现突出的绩效励捐款将单独确定,”等。
3、2020年8月1日至2020年11月16日,天津某公司每月向徐某支付报酬。双方当事人确认,徐某最后工作至2020年11月16日。工作期间,天津某公司向徐某支付工资共计480234元,其中包括徐某承认的2020年12月天津某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25000元。
4、徐某声称自己与天津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声称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等。
【裁判结果】
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津北劳人仲裁字第70号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支持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津0113民初4102号民事判决书及判决书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不支持无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6939号民事判决书撤销原判决,改判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提示】
提醒用人单位,涉案企业处于清算期,经营状态异常。此时,清算组成员所从事的相关工作并不构成用人单位的主营业务。原则上不符合劳动关系认定的核心三要素。本案认定双方存在较为合理的劳动关系。
需要提醒的是,清算组成员和清算公司可以书面约定清算期间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劳动报酬,避免未能保护合法权益。因无法提供清算报酬书面证据。
免责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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