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上出现的法律类型,道德和法律有几种历史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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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们一直都想了解一些关于历史上出现的法律类型和道德和法律有几种历史类型的话题,那么本文接下来带你走进历史上出现的法律类型的案。
文字|周宜新
编辑|周宜新
介绍
所有文章都围绕中世纪西方教会在地方诉讼中作为地方仲裁员或法官的角色展开。
在1140年至1500年这段时期,教会的这一功能在西方基督教的所有地理区域中相对均匀地履行着。
这种团结归功于改革宗教皇的努力,从1049年起,他们在他们的运动中创造了西方教会广泛的同质化。
诉讼直接在罗马教廷进行,因此需要在教皇审计员等面前进行。这需要对教皇库里直接诉讼的来源和文件进行完整的描述和评论。
1.教会法的法庭发展
老一辈的历史学家会记得斯蒂芬库特纳(StephanKuttner)在1972年中世纪教会法大会上的警告,我们需要新的工具来调查该学科的各个领域。
对教会法历史感兴趣的学者将希望了解中世纪文学及其在手稿和版本中的传播,以及二手出版物的清单。
他们还想要作者传记、理论概要和法律实践的书面证据清单,特别是对法院结构和程序的研究。
到了1972年,所有这一切都变得紧迫起来,因为自以前的同类工具发布以来已经过去了很长一段时间,并且大量的新研究也同时出现。
这不仅阻碍了法律史学家的工作,也使其他学科的历史学家几乎不可能对教会法研究的现状获得可靠的见解。
先前的事态和相应的警告引发了各种倡议。虽然该学科的需求尚未完全满足,但在此期间已经取得了很大成就。
我们现在拥有全面的数据收集,可以调查法律文献的类型,并使我们能够追踪它们样本的传播情况。
1049年之后,改革派教皇和他们的随从们在持续的、极端的困难下工作。他们努力将教会置于有效的中央政府之下,但有几次他们的计划几乎被推翻。最终,他们成功地奠定了基础。
在此基础上,他们的继任者可以建立强有力的中央指导。然而,这花了很长时间。罗马教廷的司法组织为整个西方教会的司法实践树立了典范。
政府从12世纪中叶起就支持它。使用“罗马主义态度”一词,司法技术的术语将案件事实纳入从权威文本中提取的抽象法律规则中,创建了一套解决诉讼的规范。这对于有效的中央政府至关重要。
一个遥远的统治者只有给他的臣民明确的指导方针才能维持秩序。这种“罗马主义态度”在12世纪是新鲜事。
在那之前,这种态度并不被认为是可取的。例如,沙特尔的伊沃法令。
在1100年之前盎格鲁-撒克逊诉讼程序的众多记录中,没有一个显示法官使用盎格鲁-撒克逊法典的文本。
直到14世纪,世俗法庭和教会法庭通常在露天或门廊下开庭。为了保护诉讼程序免受恶劣天气的影响,最好在教堂门口举行,因为这样的地点有一个额外的好处,那就是不断提醒人们上帝的无所不在以及他对作伪证者和不公正行为的愤怒。
1230年代,开始制定律师执业的正式要求。专业协会的最早记录出现在13世纪下半叶。
一个受过扎实法律训练的人可以扮演四种不同的角色他们可以是律师、法律顾、主管或公证人。
然而,法律史表明,古罗马人已经有了“实体法”的抽象概念,但这个概念在随后的几个世纪中消失了,直到12世纪罗马态度才得以复兴。
证人作证作为样本题。他概述了该领域的学术理论及其发展。然后他考察了在学术理论传播之前和之后法院在实践中如何处理这个题
他从13世纪和14世纪的法庭记录中选取了一些说明性的诉讼程序来说明这一点。
肯尼思彭宁顿在《程序法理学》中描述了十二世纪重新引入明确定义的司法程序及其与教会中教皇中央政府兴起的相互关系。
本文重点讨论刑事程序,特别是公平审判的概念和被告的权利,最后是氪主义。作者更详细地回顾了有关投诉和调查程序以及公法的相关文献,他已在第3-29页对此进行了解释。
我认为,有一件事在这里解释得不够清楚。作者在第132页的文字也可以与第140页进行比较,这可能会被误解为中世纪教皇公然无视被告获得公平审判的权利。
然而,在所举的例子中,正义题却有所不同——即既然一个主体公然违反了法律和秩序,而且事实如此清楚,不需要进一步的证据,甚至已经为公众所熟知,那么上级是否可以迅速采取行动,以免对他人造成不利影响
或者说,在所有情况下,上级都必须等待,并且无论如何都要先将罪犯送上法庭?整个中世纪,法学家们一直在争论这个题,并为此展开了长期的恶性战争。
已故的查尔斯杜根(CharlesDuggan)报道了教皇法官的代表在罗马以外的地方裁决诉讼的情况。教皇对他们的指示保存在法令中。
2.教会法中司法程序的社会差异
关于地方教会法院的部分以查尔斯多纳休(CharlesDonahue)的介绍开始,他首先强调了研究法律实践的重要性。
此后,他提到西方基督教所有地区的教会和法院活动总体上是一致的,但随后指出,某些类型的案件存在显着差异,这可能反映了社会底层的差异。
在一个完全基督教化的欧洲,向基督徒同胞求助当然被解释为首先由基督教国家的司法系统负责,但如果各自地区的法律没有提供足够的补救措施,那么教会必须采取行动一个辅助功能。提供救济。
每个地理区域的世俗司法体系都有其自身的缺陷。因此,教会法庭必须在哪些方面弥补缺陷,各地的情况也各不相同。理查德亥姆霍兹在他关于英国的报告中正确地观察到了这一点。
正如多纳休(Donahue)在对当地教会法院组织从古代到1300年逐渐发展的一般描述中所解释的那样,稳定的独立法院从13世纪中叶开始发展起来。在大多数地区,它们被称为“官场”。
三十年前,一个关于教会法庭记录的工作组开始对现存记录进行系统检索,并于1989年和1994年发表了报告。
多纳休总结了该小组的研究结果,并介绍了该小组开发的相应档案材料的类型,以及对它们的评论。
研究小组在教会法庭中观察到的同样的档案现象也存在于世俗法庭中。然而,该组织没有注意到的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是,有一个旧的系统和一个更现代的系统来收集案件文件诽谤、例外、立场等。
在现代制度中,法院不仅记录法庭开庭时发生的情况,还保存当事人提交的案件卷宗。这使得法院能够随时主动调查所有未决诉讼的内容和状态。
相比之下,在旧制度下,法官在提交卷宗时会发出简短的通知,然后直接将其交给对方。因此,案卷未向法庭立案。
只有当诉讼准备好做出裁决时,当事人才会向法官递上一个装有完整文件的包。
法官通过检查双方的档案来控制档案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他们应该匹配。诉讼结束后,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庭,并收回提交的卷宗。
如果他们不这样做,法院就会撤销该文件。很明显,在旧制度下,案件档案被保存的机会比在现代制度下要小得多。
旧系统在荷兰和比利时一直使用到16世纪及以后。苏格兰如此,罗马圣罗塔大教堂亦如此。相比之下,德国拥有1495年建国以来的档案。
3、各国诉讼立卷情况调查
《民事案件》中对罗马规范程序的简短概述,主要参考司法公社文件,但也穿插参考当地档案来源。
一系列例子说明了个别规范法规与规范法庭记录中每个案件中注明的规范之间的相互关系。
然而,对于西班牙来说,已故的安东尼奥加西亚加西亚不得不几乎完全依赖主教立法、规则和中世纪程序著作。
迄今为止,还没有法律历史学家调查过教会法庭幸存的原始记录。查尔斯多纳休更新了加西亚的文本,指出最近在萨拉戈萨和巴塞罗那发现的记录。
枢机主教调查东中欧教会法庭的活动。同样,他不得不主要依靠教会的立法和法规,因为罗马尼亚、塞尔维亚、克罗地亚、匈牙利和斯洛伐克在土耳其政府统治期间几乎丢失了所有中世纪记录,除了零散的文件。
然而,在捷克和波兰,仍然保存着大量中世纪的教会法庭记录。
查尔斯多纳休和莎拉麦克杜格尔对荷兰和瑞士进行了调查。他们的报告还比较了德国、意大利和英国的情况。
在法国,尽管法国世俗当局努力教会管辖权,但直到十六世纪,教会法院仍然强大而有效。对“依职权”起诉不当性行为和亵渎行为以及对暴力和诽谤行为的处罚采取了咄咄逼人的态度,世俗当局并不认为这些行为违反了自己的职权。
英国拥有令人羡慕的丰富的中世纪法庭和相关法律历史研究的现存记录。
结语
教会法庭活动的八个不同领域,并将这些领域的中世纪英国实践与欧洲大陆有效的教会管辖权理论上的“正常”状态进行了对比。
看到巨大的分歧是令人惊讶的,但在英国,世俗当局和教会当局似乎已经悄悄地、和平地在他们之间达成了双方都满意的司法妥协。
英国普通法存在许多空白,因此允许教会管辖权来填补这些空白。作为回报,教会容忍其神职人员可以在普通法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显然并不算太繁重。
尽管如此,总体印象仍然是已经取得了巨大进展,但仍有许多工作要做。
参考
威尔弗里德哈特曼(WilfridHartmann)和肯尼思彭宁顿(KennethPennington):古典时期中世纪教会法史,1140-1234:从格拉提安到教皇格列高利九世的《中世纪教会法法令史》;华盛顿特区2008年
WilfridHartmann和KennethPennington:1500年前拜占庭和东方教会法的历史中世纪教会法的历史;华盛顿特区2012年。
魏斯劳利托夫斯基,《浪漫史》-zivelproze3
教育条例卷。2;克拉克6w1999。
法国PatrickArabeyre、Jean-LouisHalprin、JacquesKrynen,“DictionnaireHistoriquedesjuristesfrangais”DictionnairehistoriquedesjuristesfrangaisXIle-XXesidcle巴黎2007年
DetlevJasper和HorstFuhrmann,《中世纪早期教皇信件》,《中世纪教会法史》;华盛顿特区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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