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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共同居住的认定标准中规定在其他地方有房屋但居住有困难的,属于共同居住的特例。生活困难程度如何?

2000年上海市政府文件《上海市城市廉租住房试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申请廉租住房的条件包括“私有住房和出租的公有住房的居住面积不超过5平方米”。人均平方米”。

2006年,上海市政府文件《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区标准房屋置换安置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了相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生活困难,是指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廉租住房居住面积标准”。

2013年,上海市政府文件《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完善本市廉租住房政策标准的通知》规定,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的家庭条件包括人均居住面积申请人家庭面积不足7平方米米”。

根据上述文件可以看出,2000年之前,人均单位住房或国民住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均达到生活扶贫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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