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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9年1月,江某到一家温泉度假村公司担任厨师。2019年12月,姜某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辞职并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公司第二笔工资。

仲裁庭认定,姜某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确实在该公司工作。姜某入职第二天,该公司人力资源经理李某就通知了姜某和同日入职的同事陈某。规定时间,到办公室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签订合同时,江某、陈某分别在各自劳动合同第一页填写了号码、户籍地址、通讯地址,然后趁公司工作人员不注意,在对方劳动合同上签字盖章。

争议

劳动者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处理结果

经调解无效,仲裁委员会驳回了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法律还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危险,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本案中,姜某加入公司后,公司立即通知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要求签字的,江某与另一名工人陈某在劳动合同上相互签字并盖章。该行为应视为双方相互授权对方代表对方签订劳动合同。因无效或部分无效因素,劳动合同正式订立并合法有效。现在江某声称劳动合同上的签名不是自己的签名,并要求支付未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第二次工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因此,的要求不应得到支持。

编辑丨徐德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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