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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几天,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农和家居咨询服务中心主任杨团先生给我发私信,希望我就以下题发表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大约是去年的这个时候。杨段老师请我对乡村振兴促进法第二稿提几点意见。坦白说,我对这个事情已经不感兴趣了,因为我在体制内工作了40多年,经历了《农业法》《农业技术法》等许多与农业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延伸法、村民自治法。法、乡村振兴法等,这些法律的效果如何?每个人心里都明白。《乡村振兴促进法》通过已经快一年了。有多少人能够感受到它的存在?宪法很大吗?但要弘扬宪法精神,别说所有公职人员,就“关键少数”来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某种程度上,中国人“只认权利,不认法律”

因此,我没有花精力去研究集体经济组织法的规定。今天,由杨团老师牵头,北京农和家农村发展基金会等8家机构共同发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征求意见研讨会召开。研讨会历时一天,第一期专区讨论代表、集体经济合作社代表、专家学者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驻在村还是驻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立足点与土地所有权相同。目前普遍认为土地所有权的立足点在村庄。现行法律政策中,除另有规定外,均指村一级,即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成员行使管理权。但这与现实不符。根据农业部1987年对1200个村庄的调查结果,34%的土地属于村庄,65%属于村民小组,1%属于自然村或联盟。村民小组在南方非常普遍。比如,在广东很多行政村,真正控制土地等资源的是集团经济社会,而不是村经济社会。许多乡村经济社会都是虚构的。

2、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主体是县、乡政府还是成员?

目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主体是县、乡政府,具体是相关“三资”管理机构。比如,山东的“四讨论、两公开”制度执行情况就严重走样,连两个村委会的公章都由乡政府保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主体应该是会员,政府监督主要是保证会员行使监督权。如果政府监管太严,就会扼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工资和收入分配方案以及董事长的工资是由乡镇政府确定还是由会员大会确定?

目前,上述权力大部分属于乡镇政府。今天座谈会上有基层同志说,所有制度都要求村书记对集体经济负责,但谁来对村书记负责呢?这是一个真正的题。我们看到的所有引入集体经济成功的村庄都故意忽视或掩盖村书记从集体经济中获得的好处。搞集体经济光讲感情是不够的。我所调研的山东烟台长岛村集体企业非常成功。他们的成功主要得益于村书记顾兆国的能力。但顾兆国却如此努力。乡里给他定的年薪20万元左右也是一个条件,虽然这个还是比较低的。如果没有这个薪水,他可能就辞职了。乡镇确定工资是错误的。乡镇只能引导,决策权应该掌握在经济组织的大多数成员手中。

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否由村书记或者其他人兼任?

今天座谈会上有基层同志说,80%的村书记没有管理经济的能力。这是事实。但我认为秘书、董事、董事长是否应该一肩挑,不能一概而论。从我多年对广东农村的研究来看,主要行使管理权的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可以一肩挑的,因为它以管理资产为核心。主要是基本不涉及具体操作。但如果是管理型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不能一个人扛,要看能力,没有经营能力的村支书可以由其他有能力的人担任。

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从事资源产业还是所有产业?

实践证明,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以经营资源产业为主,而不是一切。很多地方,村集体经济组织直接从村民手里流转土地,然后进行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比如种植各种农作物等,失败的概率很大。广东改革开放经过40多年的探索和实践,可以说已经形成了共识。这一共识是,原则上不宜由村组直接投资兴办企业。本企业包括工业企业和农业企业。因此,广东较早实施集体土地入市改革,通过出租土地或房屋获得租金。在四川、山东等其他内陆省份,村集体直接从事农业生产。这在上级的大力支持下或许短期内会有好处,但长期肯定不行。前年,我到四川省平武县高村乡集体经济调研,发现该乡不少行政村在上级的大力推动下,通过退地租的方式发展集体经济。和分包。其中两个行政村种植药材和水稻,由于药材收购方违约造成严重损失,原本空壳村变成了负债村。

中国已经进入高度商业化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特别是随着科技的进步、互联网的广泛应用和快递业的快速发展,生产、销售、购物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专业化、规模化、高效率的社会化服务体系逐步形成。在这种情况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搞统购统销等传统合作社可能意义不大,搞不好可能存在很大风险。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甚至可以理解为一种倒退。浙江、广东等发达地区有没有统购统销的合作社?只有中西部欠发达地区的农村,是由政府、乡镇建设机构等外部力量主导的。作为改革试验,做了一点统购统销业务,其可持续性值得怀疑。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不能违背时代的发展。

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应当按照民法典还是地方惯例确定?

原则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确定当然应当遵循民法典,但也应当适当考虑各地区的实际情况。这个题主要体现在执法的原则性和灵活性上,因为改革开放以来,各地农村根据实际情况,对村、组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权利作出了规定。村、组,一直都是遵循这个执行的,现在改了,显然对以前的同类不公平。这方面主要涉及农村转非农民和已婚妇女。具体处理,应该本着因势利导、平衡各方面关系的原则找到解决题的办法。

7、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营业执照是农业部门还是工商部门颁发的?

事实上,只要是集体经济组织甚至专业合作社,其市场主体的认可度都存在题。也就是说,在与其他市场主体打交道时,人们不愿意与你签订合同,怕你不靠谱,发生纠纷不好上法庭。通常企业都喜欢与企业打交道,解决这个题的唯一办法就是在集体经济组织下成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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