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不能作为评审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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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定金额的合同业绩作为评审因素,在很多投诉处理案例中被认定为“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那么假设一个项目预算为300万,一个供应商所有类似业绩均为十几万,企业的总资产可能不到三百万,如果该供应商中标后能否履约会不会有问题?
答:合同金额与营业收入具有直接的关联性,将特定金额的业绩作为资格条件或评审因素构成对中小企业的歧视,违反了政府采购政策。
采购人除了业绩因素以外,还有很多手段可以对供应商进行要求、评价或管理(技术要求、商务要求等)。采购人还可以通过加强对供应商的履约监督和验收管理避免您所担心的情况发生。
(问答内容来自易采通App“有问有答”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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