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身脏影响估价吗,车身脏对车有什么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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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要点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支持折旧损失。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存在折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支持车辆的折旧损失。
陈某玲诉吴某辉、林某浩、中国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基本情况
2020年6月1日14时45分,北京市朝阳区天利街东三环至广和里中街路段富力广场地下车库内,吴某辉驾驶一辆小型公交车从停车位驶出。由东向西,后座乘客王某喜将汽车档位调至前进档,导致车辆由东向西跑出车位。某车辆自东向西停放,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车辆损坏。交警部门认定吴某辉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吴某辉驾驶的小客车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额为150万元,不含免赔额,事故发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
陈某玲拥有的车辆是其于2019年11月16日以56万元购买的,并于2019年11月22日登记在陈某玲名下。事故发生时行驶里程约为4000公里。后尾部损坏,更换尾门外壳、左尾灯、后保险杠等配件,对行李箱盖、后保险杠等部位进行喷漆,修复后壁。修理费用总计52409元,保险公司已理赔。
对于涉案车辆的折旧损失,北京鼎盛吉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涉案车辆车身损坏严重,导致结构变形,后面板等部件无法恢复到原来状态。损坏会缩短车辆的使用寿命,并且在道路上行驶时会存在安全隐患,还会有折旧损失。以2020年6月3日为基准日的车辆折旧损失为6,920,436元。
陈某玲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车辆折旧损失6920436元、鉴定费1600元。
法院法官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支持折旧损失。损坏部分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一审法院酌情支持其折旧损失。吴某辉、林某浩及保险公司不同意陈某玲委托的鉴定结论,经一审法院解释后,未申请重新鉴定。已更换修理,且已弥补大部分损失,一审法院酌情维持陈某玲车辆折旧损失3.5万元。陈某玲为确认折旧损失而支付的鉴定费1600元用于确认损失价值,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吴某辉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虽然涉案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方保险,但保险公司已尽到明确说明间接损失的义务,并向投保人提交了相应证据。车辆损坏造成间接损失,故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相应赔偿责任由事故责任人吴某辉承担。林某浩作为车主,对本案损害并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作出京0105民初65072号民事判决吴某辉向陈某玲支付车辆折旧费35000元、鉴定费1600元。
一审判决作出后,吴某辉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陈某玲的全部诉讼请求。理由如下1、一审事实认定严重错误。本案中,陈某玲车辆的损坏部位主要为左后尾门壳体、左尾灯及后保险杠,损坏程度并不严重,本身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通过更换全部备品备件,损坏部分不复存在,一切安全隐患均已消除。因此,一审认定损坏部位无法恢复原状、存在安全隐患的说法没有事实依据。2、一审法律适用明显错误。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请求侵权人赔偿的发生交通事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损坏车辆的修理费用、车内财物损失、车辆抢救费用;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理的,是指相当于交通事故发生时受损车辆价值的车辆重置成本;交通运输、客运等营运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的营运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需支付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财产损失的赔偿范围主要限于上述范围。必要和典型的损失类型,并且不包括机动车辆折旧损失。因此,陈某玲主张的车辆折旧损失没有法律依据,一审利用自由裁量权突破了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明显的法律适用错误。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折旧损失赔偿的意见》的批复》对不支持机动车折旧损失的理由进行了解释“我们认为,目前出台的任何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我们不具备完全支撑折旧损失的客观条件。”在客观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一审支持了陈某玲关于车辆折旧损失的主张,不仅增加了吴某辉的实际负担,而且对道路交通参与者的行为自由产生了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和谐。第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有效规范审判执行自由裁量权行使保证法律统一适用的指导意见》第二项规定了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法律规定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判决的;法律规定人民法院选择几种法定情形之一作出判决的,或者在法定的范围和范围内作出判决;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解释法律的精神、规则或者规定的;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解释证据规则或者认定案件涉及的争议事实;需要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情处理。”本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任何裁量条件,一审裁量显然缺乏法律依据。最后,2020年7月,为统一法律适用,增强司法公信力,最高人民法院印发了《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对类案检索提出了明确要求。人民法院查找类似案件。从司法实践来看,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黑民申2903号民事裁定书、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甘民申709号民事裁定书、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粤07民申36号民事裁定书广东省法院等对机动车折旧损失的同一意见不予支持。因此,一审主张支持陈某玲的主张显然与上述判例相冲突,也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统一适用法律的要求。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本案争议焦点为车辆折旧损失是否应当赔偿。车辆折旧损失是指车辆发生事故后,经过专业维修后外观恢复,可以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舒适性、驾驶操控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发生前,价值降低。车辆的。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价值与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间的差异。车辆折旧损失的实现需要以折旧达到一定水平为条件。对车辆折旧损失的补偿应谨慎,原则上不支持,但在少数特殊和极端情况下,可以考虑适当补偿。本案中,陈某玲的车辆购买时间约为半年,事发时行驶里程仅为4000公里左右,且后板等重要部件因事故而损坏。对于陈某玲提供的鉴定结论,吴某辉上诉称,由于这是陈某玲委托的鉴定,不予采纳。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题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受有关机构或者个人委托就某一专门题出具的意见,对方当事人有证据或者理由足以反驳并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据此,本院认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了鉴定报告的内容、车辆购置期限、行驶里程、损坏程度及所在地等因素,判决部分支持了陈某的折旧。某某的车辆,主张损害赔偿并无过错,故作出京03民中第6151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后,吴某辉不服,申请再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吴某辉对本次事故负全部责任。尽管吴某辉驾驶的车辆已由保险公司投保商业第三方保险,但保险公司已履行了向投保人明确说明间接损失免责条款的义务,并提交了相应证据。陈某玲声称是车辆损坏造成的。因此,保险公司免除保险责任,吴某辉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原则上不支持折旧损失。但本案中,陈某玲的车辆是购买时间较短的新车,行驶里程较小。车辆使用寿命缩短,上路行驶存在安全隐患,有折旧损失。据此,一审法院支持陈某玲主张的折旧损失适当,并无不当。吴某辉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无效,经一审法院解释后,未申请重新鉴定。由于大部分损失已因新修理而弥补,因此酌情确定陈某玲车辆折旧损失数额并无不妥。据此,作出京民申第6719号民事裁定驳回吴某辉的再审申请。
一审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京0105民初65072号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6151号
再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京民申6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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