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篇本文主要讲解2021年度工作会议简报,关于年度财政税收工作会议简报的相关题,希望能对大家都有帮助。


为更好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对经济工作的监督,切实增强监督有效性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结合实践经验,作出如下决定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对国务院经济工作的监督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承担有关具体工作。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开展经济工作监督,要坚持中国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重要思想的指导方针。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保证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作用和政府作用,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步审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45日前,形成初步审查意见,报送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报告处理情况。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经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阶段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可以进行专题审查,提出专题审查意见,报请财经委员会研究处理。

四、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行初审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和任务的完成情况上年发展计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执行情况、说明和说明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目标任务以及制定的依据和考虑制定相应的重大政策措施;

2、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初步方案;

(三)上年中央预算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和本年中央预算投资计划安排的说明;

4、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五、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审的重点是上一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完成情况,特别是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符合纲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和中长期规划纲要;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资源、财力、环境条件。实际支撑能力符合实施五年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有利于经济社会长期健康发展;主要政策导向和措施安排要适应完善体制机制、依法行政的要求,坚持目标导向、题导向,针对性强、务实,财政政策、货币政策要与主要政策相匹配。目标。

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提交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审查结果的报告本年度社会发展计划。审查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上一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总体评价和需要注意的主要题;

2.评估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的可行性,对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

3、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报告和计划草案提出建议。

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加强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年八月听取和审查国务院关于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报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国务院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国会并向公众宣布。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根据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做好相关准备,并向常委会提交分析报告。

八、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监督的重点是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要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中央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精神。工作会议,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要求,遵守政府工作报告。拟议的目标和任务要求;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的完成情况、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进展情况要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进度相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要深入分析主要困难和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作出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务实的政策措施,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顺利完成。

九、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每年4月、7月、10月中旬召开季度经济形势分析会,听取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全年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报告。一季度、上半年、前三季度。分析研究,报告会议对国民经济运行情况的分析和向主席会议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将会议纪要和简报送国务院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办公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的初审和审查,参照本决定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进行。

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前一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五年规划纲要编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制定全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听取调研工作汇报,并将调研报告送有关方面研究参考,为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做好准备国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财经委员会承担具体组织工作,制定研究工作方案,协调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开展专题研究,总结整合研究成果结果。

十一、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在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审时提交下列材料

第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

2、对五年规划纲要、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及其编制情况的说明,包括上一五年规划纲要主要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决议执行情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当前五年规划纲要的主要目标。解释说明制定目标和重点任务的依据和考虑因素;

3、重大工程项目的安排;

4、初审所需的其他材料。

十二、五年规划纲要和中长期规划纲要草案初步审查的重点是上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落实情况;这个五年规划纲要编制的指导思想要符合党中央关于五年规划的建议精神,能够发挥未来五年发展蓝图和行动计划的作用。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要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阶段,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符合国家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统筹兼顾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政策导向要符合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践性。

十三、国务院要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中期评估和总结评价。全国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监督。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将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做好五年规划纲要实施的监督工作,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实施。五年计划纲要。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报送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的动态监测材料。

第十四条五年计划实施中期阶段,国务院将五年计划实施情况中期评估报告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报国务院研究处理,国务院将研究处理结果书面报告常务委员会。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价报告、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以及国务院对审议意见的研究处理情况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并向社会公布。财经委员会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开展专题研究,并向常委会提出研究报告。

对五年规划纲要实施情况中期评价的监督重点是五年规划纲要实施要符合党中央建议精神,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议。国会;主要目标,特别是约束性指标、重点任务和重大工程项目的完成情况,应当符合五年规划纲要的进度安排;五年规划纲要执行情况中期评价报告应当深入分析主要困难和题及其原因,对未达到预期进度的指标和任务进行说明和解释,提出有针对性、切实可行的建议。政策措施,推动五年规划纲要顺利完成。

第十五条国务院对上一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执行情况进行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并印发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五年计划纲要草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五年规划纲要总结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主要指标完成情况;

落实两项重点任务;

实施三大工程;

四大主要困难和题;

5、相关意见和建议。

十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在执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可以进行调整

一、由于国内外经济形势发生重大变化,宏观调控政策取向、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必须作出重大调整;

(二)因发生特别重大自然灾害、重大公共安全事件或者国家紧急状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无法正常实施或者完成的;

(三)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五年规划纲要不能正常实施或者完成的。

第十七条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和五年计划纲要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实施过程中需要进行部分调整的,由国务院报请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调整方案一般不迟于当年第三季度末提出;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一般不迟于实施第四年第二季度末提出。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将调整方案报请常务委员会。

除特殊情况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召开四十五日前,将国务院的调整方案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进行初步审查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审查结果。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五年规划纲要调整方案,报告下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18、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党和国家经济工作中心和大局,加强依法监督,围绕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加强科技创新、推动协调区域发展,坚持绿色低碳发展,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共同繁荣,推动高水平对外开放,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必要时,可以听取和审议国务院专题工作报告、进行专题询或者作出决议。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将在常委会领导下做好相关工作,督促国务院有关部门更好推动落实。

第十九条国务院公布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并作出说明

(一)因经济形势或者国内经济运行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对宏观调控政策取向进行重大调整的;

2.涉及国计民生、国家经济安全、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经济体制改革或者开放方案公布前;

发生三起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损失的重大事件后;

4、其他需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报告的重大经济事项。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依法作出决定和决议,也可以将讨论的意见和建议转请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研究处理


关于2021年度工作会议简报和一些关于年度财政税收工作会议简报相关内容,本篇文章都有做详细解,希望对诸位网友有所帮助。

发表评论:

◎欢迎参与讨论,请在这里发表您的看法、交流您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