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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在离婚过程中,很多夫妻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孩子的抚养权。孩子是上帝赐予婚姻的最美丽的礼物。即使父母离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也不会因为父母离婚而消除。那么,民法典是如何具体规定子女抚养权题的呢?法官用典型案例给我们讲解。

基本情况

邓某与黄某于2009年相识,自由恋爱后于2013年登记结婚,2014年生下女儿邓A,2016年生下儿子邓B。邓长期在外打工,很少回国。邓甲、邓乙出生后与黄某生活在一起,由黄某父母协助照顾。

2017年,因黄某怀疑邓某与同事有染,夫妻间产生矛盾,两人于2017年6月开始分居。2018年以来,邓某一直没有承担两个孩子的赡养费,也没有承担两个孩子的抚养费。他探望了两个孩子。2018年12月,邓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黄某离婚。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与黄某有和解的可能,驳回了邓某的离婚请求。判决后,邓、黄仍没有同居,夫妻关系也没有改善。2020年,邓再次起诉法院,要求与黄离婚。

裁判结果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考虑到双方子女在老家县城与妻子黄某及黄某父母长期生活,已形成稳定的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女儿邓某已就读。在老家县上小学,儿子邓乙才四岁,还是个蹒跚学步的孩子,还需要精心照顾。但邓某常年在外地工作,陪伴孩子的时间很少,并没有与孩子建立起良好的父子或父女关系。

相比之下,如果孩子继续和黄妈妈住在一起,由黄妈妈直接抚养,显然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因此,决定双方子女邓某甲、邓乙某由母亲黄某直接抚养,工资由邓某支付。黄某相应的子女抚养费。邓依法享有探望子女的权利,黄某应协助邓探望子女。

典型意义

司法实践中,针对“非婚生子女,一般父母各直接抚养一个”的审判实践,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严格适用法律确定的“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审判原则,司法解释称,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处子女由父母一方直接抚养,体现了依法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司法理念。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终止。离婚后,无论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为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仍有抚养、教育、保护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岁的子女原则上由母亲直接抚养。对于年满两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就抚养题未能达成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双方的。年满八周岁的儿童应当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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